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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中说,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见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建议不要微信购物、提醒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这类“温馨提示”已不是第一次出现。可就目前来看,微信购物依然风生水起。这不能不让人感慨,市场的力量、创新的力量总是超乎想象。
甘肃工商局有关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说法,其逻辑来源,是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也说得过去。但需要辨析的是,这种“不保护”是暂时还是长久?抛出这样的说法是想提醒加快立法还是表明与己无关?对此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微信购物的发展,关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微信购物即便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只要发生了经营行为,同样存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于是问题来了:消法约束的是经营行为,保护的是消费者权益,可同样是经营行为,却在现实中遭遇两种对待——在实体店或电商平台,就会受到消法约束或保护;而在微信上,却成为法外之地。这显然不是一种正常现象。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虽然国家工商总局对微店等依靠社交工具营利的经营行为还没有明文规定,但这只能说明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创立时间较短,相应的监管还没有跟上。法律并非“死”的规定。当经济社会情况发生变化时,法律应当寻找到切入点,发挥出调整功能。当微商出现时,法律可能需要有一个反应期,但不能遥遥无期。
在互联网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其变化常常出人意料,这对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对监管者来说,面对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熟视无睹,而应该根据情况随时调整监管触角。如果涉及法律定性,该呼吁的要呼吁,该推动的要推动。所谓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的说法,显得太过随意。
本质相同的经营行为不应该受到区别对待。在微信购物逐渐进入一些人日常生活的当下,与此有关的纠纷和投诉也呈现上升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微信购物显然应该纳入监管视野。诚然,由于面广量大,加之一些先天性因素,针对微信购物的监管颇有难度,但无论如何,对微信购物的监管问题应该有一个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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