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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1月18日报道,公认十分安全的一笔笔银行存款,近日却在多地频频出现“失踪”:浙江杭州42位储户发现,自己的数百万元银行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近3个月就有存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5亿元不知去向。存款丢失后,大家最关心的是能否索赔追回,对此,有律师认为,“几乎不可能”。
长期以来,在百姓心目中,银行是存钱的绝对“保险箱”,只要将钱存进银行,储户就可以高枕无忧。哪里想到,银行也可能“弄丢”储户的存款。
上述报道,将银行存款“失踪”的主因归结为三:一是“存款大盗”与银行“内鬼”合伙,打着高利息旗号骗取存款,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被转到其他账户,有些高息存款实质是非法集资;二是遭遇“忽悠”销售,部分存款变“保单”;三是系统缺陷、信息泄露,存款被盗取。这三种情形都与一些银行对违法违规的警惕意识低下,技术升级迟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针对储户存款“不翼而飞”,相关专家认为,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至少应该一查到底,给储户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而不是成为不可思议的“悬案”,让储户索赔“无踪”。
据说每当有存款“失踪”,确定是储户、银行还是银行员工个人的责任十分困难。这也成为银行推诿扯皮的理由。事实上,不管存款是怎么“失踪”的,都是从银行“失踪”的,公众的想法是,除非银行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丢失完全是储户的过错。否则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而非像实际操作那样,首先要求丢钱储户自己取证,以证明银行存在过错,否则对存款“失踪”不负责任。
银行不能让储户存款“丢了白丢”。否则,“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就成一纸空文。对于存款屡现“失踪”,储户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监管部门也应该完善监管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举证责任承担原则,是谁的过错由谁承担责任。模糊的制度,只会加重银行和储户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