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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吸纳了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见2月4日《人民日报》)
新《预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变化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这一变化意味着,原有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机制中部分过于僵化的规定得到了修正。
事实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不是一个新规定。之前,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中也曾规定,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良反应事件。一些省份也规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但是,2005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却没有这一条。有专家评论称,虽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预防一些地方部门不上报的具体措施以及厘清“必要时”的具体内涵,但新《预案》增加的这一条仍具有多重价值。
众所周知,突发环境事件不是一般事件,具有事发突然、情况紧急、潜在危害大等特点,如果按照原有的逐级逐层报告机制,上级有关方面不仅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而且也不能及时调动各种资源应对。“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大大提高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效率。
尽管说在移动网络传媒时代,哪儿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网友、媒体一般会在第一时间披露事件信息,不过媒体报道并不能代替官方报告,官方报告应该更全面更详细。因而,虽然媒体报道突发环境事件可以让最高环保主管部门知道,但仍需要事发地的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越级上报,这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
除了能提高应对效率,还能防止某些中间环节掩盖事件或者大事化小。虽然传媒业现在很发达,社会监督似乎无处不在,但仍然存在某些监督不到的死角。不能保证地方政府在逐层报告过程中,在某些中间环节会掩盖一部分真相,以减轻自己的监管责任。
而“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就能防止事件报告在中间环节打折扣。只有上级有关方面在第一时间完全了解事件真相,才能准确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部署。进而言之,“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还可以保障政府系统公信力不受损失或者少受损失,原因是越级上报提高了事件应对效率,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期待“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的多重价值,在具体工作中取得很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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