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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于去年9月因涉嫌受贿被刑拘,检方指控其收受贿赂64万多元。该案于上周五开庭审理。庭审时叶军承认全部指控,叶军的辩护律师提供叶军单位出具的“求轻判”证明,希望法院从轻判决。(见10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尽管对于“公函求轻判”,检方认为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不予采信。不过,对于公务人员受贿案的判决,何以竟然上演“公函求轻判”的桥段,对其背后的权力逻辑不能掉以轻心。
不可否认,穷尽一切可能的自我辩护以求获得轻判,其实是任何犯罪嫌疑人的本能,也是不容剥夺的法律权利,对于涉嫌受贿的公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而尽可能寻求有利证据为嫌疑人辩护,同样是法律授予律师的正当权利,是达致司法公平的必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受贿公务员寻求轻判的证明,当然并无问题。不仅如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假如平日里确实是公认的好人,仅仅是为情境所迫,或是一时糊涂而犯下罪行,代为求情者众,多方请求轻判,也本是人之常情。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务机关代为求情,发公函求轻判,也合情合理、无可指摘。倒是公务机关在这一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代言的立场,甚至以行政方式对于司法流程的介入,显得相当可疑。
此案中,尤其是当公函所列出的“平素工作勤勉”的理由,几乎与受贿行为毫无因果关系,以这样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便发公函“求轻判”,更给人以“欲求轻判,何患无辞”之感。
当然,“公函求轻判”也绝非空穴来风,除了对受贿公务人员的同情之外,公务机关的确更理解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处境、岗位性质等,比如常常被行贿者包围,难免不慎“湿鞋”,既然只是“不慎”,请求轻判似乎也理由充分。于是,“公函求轻判”的背后,是否蕴含着受贿行为的普遍性?其引发出公众的更多猜测,也就并不意外了。
基于此,“公函求轻判”的背后,是公务机关的角色错位与权力越位,只有摒除这种错位的权力逻辑,才有望避免公函求情的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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