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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有利于厘清企业经营自主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和诉求。
日前,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广东省广州市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经营管理过程中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悦骑公司被判定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在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见3月24日《羊城晚报》)
在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大法宝。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等法律问题,从而助推了这一制度的落地。
消费公益诉讼是维护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实现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有效路径。在本案中,“小鸣单车”对几十万用户的押金逾期未退还,构成了严重违约,但又涉嫌仍接受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面对如此损害互联网经济信任基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事件,如果靠消费者单打独斗显然力有不逮,而消费者协会以公益诉讼制度亮剑,有利于厘清企业经营自主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大程度上维护消费者集体利益和诉求。
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是清理消费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重要手段。就共享单车而言,提前支付押金是一个“胎里带”的问题,而由此衍生出若干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就新生事物而言,类似这种不公平、不安全的格式条款被矫正甚至清理,光靠市场的力量远远不够,需要公益诉讼制度逼其改良。
此前,浙江省消委会就铁路部门“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后,助推了铁总出台补票新规;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后,工信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某种意义上说,真实反映了消费者集体利益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废除一些霸王条款、重构一些行业规范的一柄利剑。
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权益归位,让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是消费公益诉讼的意义所在。而公益诉讼的频繁亮剑,又何尝不是对某一个行业的沉疴痼疾予以清理,并促使这一行业更为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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