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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章带领湖州市反贪局三次荣立集体二等功,个人五次荣记三等功、一次被最高检记一等功,并获得浙江省“十佳检察官”等荣誉。近年来,陈章负责查办的多起县处级领导干部案件,包括全市首例零口供受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协助省检察院破了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案等,无一上诉。(5月26日新华网)
这位反贪局局长在反腐战场上做出了很大贡献,让人敬佩。在敬佩之余,笔者注意到这个新闻强调他负责查办的多起县处级领导干部案件,“无一上诉”,为什么强调“无一上诉”呢?恐怕就是以此证明他办的案子很好,把案子办成了铁案,无可指摘,令腐败分子心服口服。
但是,“无一上诉”就是铁案吗?那有上诉就不是铁案了吗?腐败让人深恶痛绝,但是当腐败分子作为嫌疑人站在法庭上时,他们也有上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腐败分子上诉可能有很多原因。有的想减轻处罚,有的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有的认为指控不对,等等。
有没有上诉不是铁案的标准。如果我们把有没有上诉看成是铁案的标准,那么就会有意无意的在办案的时候,想方设法让他们不上诉,这是在妨碍一个人行使正当权利,甚至故意从轻处罚腐败分子,换取他们不上诉。
我们不能遏制腐败嫌疑人上诉,如果他们认为指控和处罚错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这和是不是铁案没有关系。近些年来,我们看到很多社会影响很大的大案、要案都存在上诉的环节,但最终并不影响依法论处。
作为承担着反腐责任的司法机关,没有必要纠结于嫌疑人会不会上诉,重要的是一门心思把精力放在办案上,放在证据搜集上。有没有上诉,这是嫌疑人的选择,我们不能剥夺他们的选择权,不能代替他们选择,我们也不能限制更不能禁止他们行使这项权利。
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有没有上诉作为铁案的标准,这就会和法治反腐、民主社会不协调。即使是铁案,我们仍然保障腐败分子有上诉权,这才能体现法治反腐,因此,没有必要强调“无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