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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 “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事件,泸州市合江县政府新闻办发布最新处理结果:当事人许江被“双开”。对于网友反映的其他问题,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本报今日14版报道)
在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日前还在口口声声强调 “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的背景下,“带女下属开房丢枪”事件最终传来“当事人许江被‘双开’”的最新处理结果,无疑让人颇感欣慰、值得给予充分肯定。
之所以有此感觉,显然不仅是因为,以“许江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性质,“双开”而不是此前的“行政记过”处分,实际上才更加“罚当其错”、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更在于,这一最新的“双开”处罚,事实上也同时完全否定了当地警方此前所谓“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的文过饰非。因为依据公安部《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携带、保管规定,致使公务用枪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种背景下,在充分肯定当地政府严格依法处理丢枪警察并且勇于纠错的同时,接下来的一个进一步追问,显然又不可避免,那就是,此前一再强调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并据此仅仅轻描淡写“给予许江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地警方及其相关负责人,是否也应为其文过饰非、包庇袒护的行为而被追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如在公安部“五条禁令”中,不仅第一条禁令便是“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而且明确要求,“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这实际上也就是说,依据“五条禁令”,对于像“警察丢枪”这样违反禁令的行为,不仅决不允许“包庇袒护”“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而且就算是没有“包庇袒护”,只要手下民警出现违反禁令行为,也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因此,在“双开”丢枪警察的同时,接下来还不能忘了追究当地警方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如“包庇袒护”的责任,以及“管教不严、治警不力”的责任。惟其如此,我想,才不仅有利于更有效地防范避免类似 “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这类警察违反禁令事件的频繁发生,而且有利于充分彰显以“铁的纪律”“零容忍”从严治警的坚定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