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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杭州市人大举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该管理条例拟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杭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奖励表彰。不少听证代表表示力挺救人者免责,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6月7日《钱江晚报》)
在我们的身边,发生了太多活生生的例子,即明明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承担责任,让很多人在遇到类似事件时选择明哲保身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在笔者看来,造成好心人不敢救人,至少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方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本来就是人性弱点之一,尤其在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担心好心办坏事的趋利避害心理更是正常反应。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就是2007年的南京“徐老太事件”,似乎该案件后助人为乐从一个单纯的道德判断,变为一个需要衡量成本与后果的“风险投资”。
另一方面则反映出法制的相对缺位。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如何通过法制确保见义勇为者及时站出来,一直就颇为社会所关注。这方面法制包含两个层面,一是防止施救者不至于因为救人而落入“徐老太式”陷阱;二是让施救者不用担心自己不能有效救治他人而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进而尽力帮助被救者。很明显,《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正是致力于解决第二个问题。
应该说,杭州这一立法动议是符合主流价值的,它在很大程度上给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提供了宝贵的制度保障。更何况,从公序良俗层面讲,面对被救者,救与不救和能不能救好是存在价值排序的,即前者优先于后者。说白了,我们救助他人,并不能保证一定就能救好他人或保证不出意外,这与医生给重症患者治病一样;但大家若选择袖手旁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等待被施救的人来说,显然是更为不利的。这大概也是在很多情况下,为何人们宁愿“死马当活马医”,也不愿意“坐以待毙”。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减轻救人不当致死者责任早被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诸多国家引入法制。例如美国有个仁慈的法律名叫好撒玛利亚人法,这个法律主要精神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民事损害时,应免除责任——除非施救者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明显错误或是有意延误。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豁免特殊情形下的责任,鼓励社会的见义勇为行为。
总之,尊重生命、帮扶弱者是一种公序良俗,看见他人身陷困境及时救治,这种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德,而不能作为担责的依据。杭州拟通过立法去保护、鼓励日益稀缺的助人美德,让见义勇为精神得到法制层面的保护和认可,无疑值得人们为其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