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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琳:东莞“陪审实践”的可贵之处
//www.workercn.cn2014-06-10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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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日报》昨日以《东莞陪审不再作陪衬》为题,聚焦陪审制的东莞实践。据称,东莞法院独创“1+2”陪审模式,保障人民陪审员享受与法官平等的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而面对当前陪审制度的“软肋”,一些探索也尚待实践检验。

  说到陪审,普通民众多会联想到西方的“陪审团”。在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中,一致裁定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的,就是由12位普通公民所组成的陪审团,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相比之下,中国的陪审员要“低调”得多,中国的陪审制在公共舆论平台上受到的关注度也少得多。

  当然,首先得指出,中国的陪审员制和一些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其实迥然有异。作为公民参与司法的重要载体,“陪审”在经历千年演进后,衍生出两支各具特色的种属,即参审制和陪审团制,前者多被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后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青睐。这两种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各有侧重,但其目的均在于透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权力的滥用。同时,让普通公民参与对另一公民的审判,也容易获得当事人对诉讼的认同感,从而将有利于法治理念在大众中传播。

  中国的陪审制度更接近于“参审制”,但这仅是从法律文本上考察。“陪而不审”并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更多是陪审制在司法实践中的异化。10年前的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专门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期校正“陪审”变“陪衬”的尴尬现实。举凡扩大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赋予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等,其实都已在这部名叫“决定”的法律中得到了明确。

  再来看东莞的陪审实践,“保障陪审员享受与法官平等的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本是“决定”的应有之义。这本应解读为“落实”而非制度创新,之所以被凸显出来,背后的原因恐怕还在于,多地法院的陪审制实践普遍存在不落实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

  而东莞“独创”的“1+2”陪审模式,其实也算不上“创新”。诉讼法对属于陪审范围的案件,往往只规定“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若组成三人合议庭,无论是两名法官加一名陪审员,还是一名法官加两名陪审员,无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之所以很多法院选择将“2+1”视为惯例,这正是因为陪审员在法律上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若想让裁判结果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就得让法官在合议庭中保持多数。这种对陪审员的排斥和不信任,正是让“陪审”沦为“陪衬”的根源。

  尽管东莞法院在陪审制的司法实践上,很难称得上是“司法改革”或“制度创新”,但对于中国的司法建设而言,落实法律规定,确保法律不异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让“最有益的法律”从纸面走到地面,就是最有益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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