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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构筑生态文明建设“最严密的法治”提供了重要一环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样的举措,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跨入专门化审判的新阶段,为构筑“最严密的法治”提供了重要一环。
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年均不足3万件。相对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1100多万件案件来说,数量较少。然而现实中,从居民向写字楼开发商讨要“采光权”,到垃圾焚烧厂建设引发群体聚集,因为环境资源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间差距,有在环境问题上“法治思维”不够的原因,也是因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受理、审理、执行都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当前,环境污染、资源紧缺、生态退化等问题,已经影响到我们的共同利益。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这是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接下来,工作重点该转到保证这部法律的实施到位上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这个角度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设立,不只是法院内部增设一个机构,而是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一方面,它能够降低诉讼门槛,畅通环境资源类案件诉讼渠道;另一方面,它也有利于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最终的效果,是推动全社会在环境问题上法治思维的提升,更好地落实公众参与原则,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指引功能,在全社会培育和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
也要看到,环境资源审判有着特殊性,给这一新设机构提出了很多挑战。环保问题往往超越行政区划——一条河就可能流经多个省份,上海江面的死猪可能来自浙江,如何使地方法院的裁判尺度能够统一?环境问题与新技术、新型生产方式联系密切——因果关系判定困难,对血铅超标的原因各有说辞,如何以更明确细化的司法解释回应现实中的司法难题?
这对相关法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既需要认真学习审判工作所必需的专门知识,借鉴当代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自己办案质量;也需要充分发扬改革创新精神,以自己的实践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更需要看到,环境诉求是人民群众的重点诉求,做好环境资源司法工作,就是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美丽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做好环境资源司法工作,就是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尽力。
“环境保卫战”肯定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攻坚战,法制可说是最重要的武器。作为这一武器的操作者,司法机构只有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才能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让我们在民族复兴之路上成功穿越“生态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