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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改革须择“立”字在先的模式。努力让法治成为城市更为显著的特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法谚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有凝聚广泛共识的良法。昨日出台的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主导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制定良法提供了制度支撑,为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夯实了基础。
如果说初期的改革存在“破”字当头的情况,在法治成为社会共识的当下,改革须择“立”字在先的模式。法治为盾,为改革者提供强大支撑。法治为剑,为改革破除顽瘴痼疾。努力让法治成为城市更为显著的特质,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立良法,当汇聚广泛智慧。法律不是单向度的权力控制载体,而是主导立法的相关部门与各方面合意的“最大公约数”。《意见》在开门立法上着墨颇多,提出了明确有力的要求。在开门面向的对象上,既有政协也有公众。《意见》提出把人民政协立法协商纳入立法决策程序,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听取政协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提升协商质量、规范立法协商设置了“硬约束”。《意见》要求健全征求公众意见机制,对征求民意的立法环节、方式等方面作出规定,响应了公众参与立法的诉求。在开门立法上“不厌其烦”,将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城市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立良法,当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毋庸讳言,在一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出现过法律制定被行政部门主导,由行政部门拟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走走程序的现象。如此立法常常引起民意反弹,使立起来的法不能有效落地。如果说犯罪污染了一段河流,那立法不公则是污染了河水的源头。《意见》提出,由市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提出立法议案,确定立法采用集中起草形式的,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组织起草,这一规定在保证法规起草的独立性、专业性方面迈进了一步。当然,“可以由”和“必须由”还有差别,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尚需探索。
《意见》的亮点很多。如要求法规实施部门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规实施情况,防止法规立而不用、脱离实际;建立立法专家库,专家库组成人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提升立法专业性、民主性方面探路先行。
法擎一片天,影响不特定的广泛人群,可以说,立法没有小事。在把住立法关上,应当千方百计、精益求精。期盼《意见》与实践无缝对接,并在实践中不断催生新经验,为深圳经济特区助产更多高质量的法规,构建起特区法治新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