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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通过繁简分流,使司法资源配置得到优化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此次试点,不仅因为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授权,而受到改革于法有据的广泛好评,更重要的是,速裁试点通过繁简分流,使司法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开辟了一条驶向公正的“快车道”。
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的“提速”,为大案要案的审理腾挪了充足空间。有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和单处罚金的案件近四成。这些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类型为主的轻微刑事案件,大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大多供认不讳。对于这部分案件,如果适用刑事速裁,省略部分诉讼环节,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将有效破解法院刑案积压如山的困境,使司法资源更多地向其他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倾斜,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保障。
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民商事领域的纠纷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这就要求法院更好地发挥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轻微刑事案件通过速裁程序节约的宝贵司法资源,将为这些与百姓生活联系更为紧密的民事审判、调解、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速裁程序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对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的省略、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裁定,都关系着刑事审判中的基本诉讼权利。只有在试点中将上述事项的判断标准规定清楚、充分量化,才能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处分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基本诉讼权利不打折扣。此外,在通过制度杠杆鼓励当事人选择速裁程序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通道设计,使速裁程序可以因势而变,不被僵化。
总而言之,指向公正的速裁程序并不是仅靠“提速”,“快车道”的路基更要稳固。试点过程中,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改革方案,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完善配套制度,用好速裁程序这条驶向公正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