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这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既是法院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
在中共中央明确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方向之后,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纲要》)八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与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相比较,这次设计的改革方案,内容更为全面,体系更加科学,力度也前所未有。
应当看到,一项改革能不能获得成功,首先取决于其设置的内容是不是具有现实针对性,看它是不是真正以问题为导向,同时,体制性改革还必须切中要害,要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就这一点来讲,本轮司法改革抓住了问题的实质,完全符合民众期待,确实正当其时。
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的诟病有三:一是司法审判不够独立,法官在法律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上司。表现在体制方面,就是人财物受制于当地政府,有时法院难免要看政府官员的脸色行事,司法的地方化色彩浓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二是法官难以独立履职,案件处理中审裁分离现象普遍存在。表现在机制方面,就是司法的行政化倾向明显,法官的职权责不清,难以建立有效的法官司法责任体系。三是履职水平欠佳,一些法官不仅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社会阅历,甚至存在司法不廉等问题。表现在能力方面,就是缺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深厚的法学功力,不能通过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公开透明、充分说理的司法裁判,取得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而《纲要》的内容,正是针对着那些长久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等所提出的改革措施。可以说,这一轮较为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既是法院自身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需要,也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更是一种广泛的社会共识。
人们注意到,除了省级以下司法机关脱离地方影响和牵制的人财物体制改革外,《纲要》这次确实把重点放到了法院自身的审判机制改革、操作制度完善和司法能力提高的建设方面。有些内容,本身就是对前期地方各级法院实践探索成熟经验的总结和纳入。比如,关于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的签发问题,其实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文书流程和技术层面的机构性问题,它涉及改革如何遵循司法规律,裁判权归属、裁决权自主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调解、判决中的地位及其职权界定、责任担当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纲要》提出:“改革裁判文书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这里设计的改革步子其实并不大,因为院、庭长不签发裁判文书,仅限于“独任审理”案件的情形,并不涵盖“合议庭”审理裁决的案件。这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其改革方向究竟如何?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性质、意义、责任和效果究竟如何?是不是依然容易留下领导影响、干扰合议庭独立办案的空间与流弊,同样值得认真评估与思考。
《纲要》同时提到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这一措施对稳定一线办案法官队伍(尤其是资深法官)具有重要意义,也会因此适当改善他们的收入等待遇。但在仍然维持保留院、庭长现有职数及行政职权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等问题,依然有可能存在,资深法官追求领导职位的动力同样有可能再度产生。
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纲要》出台后,需要不断关注改革措施在实践推进中的细节问题,让具体操作细节更加贴近目标。在当前,尤其应当考虑采取进一步的制度性手段,从司法改革的大局出发,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破除部门既得利益,不断削减行政领导职务的人数,并通过领导职能调整和权力界定,防止他们以“管理”“监督”之名,去干预一线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影响司法的公正与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