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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地方之一,上海最近率先启动司法改革先行试点,备受各界瞩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招”,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检验司法改革成效的标志。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需革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当前,司法机关内部以及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仍然存在“层层请示、层层审批”“审的人不判、判的人不审”等现象。必须进一步突出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办案主体地位,完善职业保障,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划定“权力清单”,加大司法透明度,让法官、检察官心无旁骛、心无杂念、心无畏惧地办理案件,真正实现权责一致,才能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地方化”倾向同样需要大力革除。当前,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各级地方政府手中,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对司法的干预仍然存在,“条子”“说情”以及地方保护等难以杜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行省级以下统管,把“帽子”“票子”“房子”等统筹起来,让司法机关更加超脱,办理案件才会更有底气、更加公正。
改革就要触及利益,改革必须触动利益。让一位法院院长放弃审批大量案件的权力,让他坐到法官席上安心厘清案情,让他在审判委员会上不再“一言九鼎”,都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和内心的高度自觉。那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陈规陋习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权责调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革除的,必须做好趟深水区、啃硬骨头的准备。
改革要于法有据,不能搞所谓“良性违法”。上海的试点方案提出,司法人员管理要形成“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的制度安排,这充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司法规律,也符合宪法法律有关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任免司法人员的规定。这样一个细节,体现的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值得肯定,需要坚持。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明晰,要按照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耐心和定力,循序渐进推进改革,使司法切实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