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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国外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受贿罪的构成条件,不仅饱受非议,且不容易认定。而学者讨论和呼吁降低受贿入罪门槛,自然折射了反腐话题的热度。
长期以来,反腐倡廉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从近年来的全国两会调查结果分析看,反腐倡廉,2008年的热度排名第七,2009年跃升到了第一。十八大后,“反腐”更是被民众誉为中央新领导层最引人注目、最有力度的执政举措,它也提升了人们对反腐败工作的期待。
根据中纪委网站统计,今年上半年,冀文林等16个省部级及以上“大老虎”相继落马。近日,著名作家二月河接受采访时也说:“十八大前后,我国的反腐力度可谓史上罕见。尤其是在十八大后,中纪委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产生了极强的地震效应,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曾有过。”而现实也在印证,高调反腐,已经引起官场震动,它必然会换来我国公权力空间的风清气正。
毫无疑问,反腐败工作,需要审时度势,也需要循序渐进。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期待与满意度,是反腐败工作成果的晴雨表。正常的反腐败工作如果落不到实处,比如该打的不打,该反的不反,该严惩的只是“罚酒三杯”,群众看不到反腐败成果,那么他们对反腐工作就会不满意,就会抱怨发牢骚。
时下,反腐败工作成绩突出,老虎、苍蝇频频被打落,但是司法实践也越来越多地触摸到了受贿罪的认定困惑。所以,现在提出降低受贿罪入罪门槛、修改受贿罪定罪标准,无疑是反腐持久战之需,该提上议事日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