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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郁林:舆论与司法的紧张关系扭曲公正
//www.workercn.cn2014-07-30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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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旦司法经常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一旦司法不再宣示正义、宣示法律规则,那么司法已不再是司法,司法在构建社会秩序、社会信仰方面的功能将丧失殆尽

  勿庸讳言,在“彭宇案现象”的形成、发展、直至大有“丁蟹效应”(又称“秋官效应”)似的“自我应验”趋势中,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对于社会心理的形成扮演着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值得新闻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与媒体关系中值得重视的课题。当然,“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即使在新闻自由保护与司法权威都堪为举世无双的美国,最高法院也被批评“一直未能调和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源于媒体与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与特征决定的,因为媒体代表着大众的声音,而司法的本质是尽其所能解释法律、而非迎合大众观点,美国“许多伟大的司法意见都与当时的大众观点背道而驰”,“美国社会在这类问题(种族公平、妇女和同性恋的平等权利以及言论自由的尊重)上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使法官置身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有时甚至还会有生死之虞。”同样,法治社会要求具备的勇气不仅应当为那些相信变革的人所拥有,对于新闻记者以及其他观点的塑造者而言,更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中国司法与传媒之间便本能似地显现出某种不正常的紧张关系(而不是一种理性或正常的张力tension)——媒体一旦关注,审判就发生扭曲。在彭宇案中,当彭宇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事实不利地位时,这位出身于网络媒体的小伙子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了媒体监督。而一审法官则乱了方寸——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在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之后,二审法院更是谨小慎微,在已经找到事发当日交警记录、完全可以确认两人相撞事实的情况下,却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书的明确要求,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于是,彭宇案的事实真相直到今日也不是“公开审判”的结果。

  那么,这种经不起媒体关注的审判究竟是怎样发生的?与此相关的“媒体审判”的现象又何以得逞?因为媒体及其代言的公众往往通过绑架党委和政府而影响司法,因此这种影响力量并非来源于媒体关注本身,而源于媒体关注惊动的“有关领导”。彭宇案由于一审判决受到媒体的激烈批评,江苏省有关领导提出“和谐”处理的要求,于是江苏省司法机关据此制定了以调解为原则的方案,并多次开会研究。也许,这正是法院宁可得罪全天下,也要冒死背黑锅的原因吧,因此事实真相最终由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出面澄清也就符合逻辑了。不过,如果公众并不健忘,法院领导当时可是将彭宇案的二审调解作为推进“大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的主旋律进行正面宣传的。媒体的标签化报道误导公众固然违反新闻伦理,但媒体报道直接影响到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而不是作为普通公众的陪审团)作出的司法结果,这一现象的高频发生无疑是对中国司法审判独立性的诘问。

  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判决所承担的功能并不只是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作出正义裁判,而是要兼顾和承担社会保障功能、作出符合社会效果的裁判。因此,司法自身往往丧失了应有的标准,而是试图在司法判决中兼顾公民之间的困难“救济”问题,因此不管善意恶意、找个理由让双方分担损失就行。彭宇案之类的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判决往往是基于社会和谐和受害者生存保障的考量而作出的不分是非曲直的裁断。在中国社会保障机制、社会保险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下,司法对于事故责任的评判往往不只是考虑事实和过错,而是同时甚至重点考虑损失后果的分担,于是产生了大量在事实不清、过错不明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

  然而,这种不问事实、不论过错的“公平责任”,实际上当然并不公平,由此导致的深远后果就是使得跌倒老人以及社会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成了烫手的山芋,谁沾谁倒霉。以关注司法的“社会效果”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却恰恰制造出越来越多负面社会效果的判决,因为没有是非就没有规则,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和谐。可以预见,一旦司法经常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和谐,一旦司法不再宣示正义、宣示法律规则,那么司法已不再是司法,司法在构建社会秩序、社会信仰方面的功能将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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