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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向北京市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北京市乡村干部腐败问题凸显,“小官巨腐”问题严重。随后,北京市开始了对农村基层“小官巨腐”的专项整治。近日,又有媒体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案件有1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22亿。这些“千万级村官”大多来自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12起案件中,与土地、拆迁相关的有7起,其他案件则涉及安置房、贪污集体资金、国家农资补贴等领域。
这些情况,就算只往前推30年,都是很难想象的,村官和腐败仿佛应该是两个世界的概念,绝不可能联系在一起。但是现在,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根本不是“官”的“村官”已经成了腐败的高发易发群体,不是“官”的他们却毫不含糊地成为了“贪官”。几千年来农村质朴的人际关系和传统意义上的权威随着腐败的入侵正在渐渐崩塌。
痛心之余,有人分析,这完全是因为农村有钱了的缘故。没钱没的贪,有钱了就有人开贪。近些年来,国家对“三农”的扶持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农村的城镇化也在大踏步地推进,涉农资金大量增加,征地拆迁的补偿问题、国家的各种补贴问题都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村官的腐败也的确与之密不可分。但是,有钱并不必然带来腐败。我们要反思的,应该是政策背后的制度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就包括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农村还要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但是,从目前已披露的村官腐败案件来看,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些制度在农村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农村“贿选”大量存在,公开收购选票、公开发放物品、暗地送钱送物拉选票成风,宗族势力“抢滩占地”现象严重,父业子承的“世袭制”有所抬头,村支书、村长“上级指派”、“一肩挑”时有发生;重大事项基本上由村支部村委会作主;由于缺乏严格的村务公开,村民又没有参与渠道,村民监督委员会成为了空架子,村集体财务混乱,又无外部审计和监察,村干部上下其手轻而易举。
十八大以来,中央在反腐败思路上强调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对于村官腐败来说,这一思路同样适用。在农村,正是村民自治制度这一“笼子”出了问题,才会让村官腐败大肆滋生。只有扎紧笼子,在制度上作出回应,村官腐败才有可能得到缓解直至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