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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
//www.workercn.cn2014-08-13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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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同政府购买办公用品、专业设备一样,凡是政府财政支出,都应有严格的预算计划,并在执行中受到监督

  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成为一个热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种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使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变为决策者、出资者和监督者,不仅有助于为政府减负,而且激发了社会活力,让社会管好能管的事,成为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新的有效方式。

  然而,如同政府购买办公用品、专业设备一样,凡是政府财政支出,都应有严格的预算计划,并在执行中受到监督。我国在近20年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形成了多种模式,但尚未制度化,还不能充分发挥其效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尚未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来规制。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对较为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各地也探索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机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有利于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监管,有利于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

  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不仅因为有现成的制度,更是因为其中有内在的逻辑关联。首先,二者的主体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部分群团组织;其次,二者的资金来源都是财政性资金,都要求高效、透明、合理使用;再次,对二者“供应商”都有着一致的资格要求,都是具有竞争性的平等市场主体。因此,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既有制度基础和实践积累,更有现实可操作性。

  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意味着其购买方式是竞争性的,这要求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必须独立和具有竞争力。从我国社会组织发育的情况看,尽管近年来社会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对国家机关的依赖程度仍然较高,有的甚至被人们戏称为“二政府”,不仅效率低下,而且缺乏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做大做强政府的“供应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由于服务比商品在质量评价上更加复杂,如何衡量政府购买的服务是否高质量,不仅需要事先制定服务质量标准,还要进行事后评估,尤其需要听取服务享用者即社会和公众的意见,把评判权交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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