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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公安部部署“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由于贪污受贿是经济犯罪的主要门类,现实中贪官也构成外逃的主要对象,因为此次行动被境内外舆论解读为“中国反腐扩大到国外”。
近年来,中国多地出现官员“失踪”现象,境外成为贪官逃逸的“法外仙境”或“避罪天堂”,引发公众对于官员“外逃”问题的极大关注。中国社科院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裸官”在内的各种贪官等有1.8万人外逃,携带款项8000亿元人民币。从反腐的策略上分析,治腐必须切断贪官的所有“后路”,让“有罪必究”成为一条铁律。这种法治的威信塑造,使得反腐不得不需要一种“国际化”视野。
腐败是全球性“病毒”,对各个国家的政权肌体都构成极大威胁,乃是名副其实的“全民公敌”。因此国际社会历来重视反腐的国家间合作,构筑全球化的反腐协作机制。中国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已与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0多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但是,由于国家间仍存在一定的法治壁垒,客观上有时造成国家反腐的困境,不同的法治模式和环境,甚至为腐败分子提供了“真空”。
例如引渡,由于法治背景和程度不同,不同国家之间签订引渡条约依旧障碍重重,诸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也因为国家间利益博弈的需要而存在极大的解释空间。以中国为例,截至2013年5月,只有36个国家和中国签订了引渡条约,而且限于周边一些不发达国家,美、欧、澳等发达国家与中国签约极其有限。而从中国贪官外逃的“路线图”看,案值大、官位高的贪官恰恰多逃往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部分贪官逃往法治不太健全的非洲、拉美、东欧国家,只有一些小贪官逃亡泰国、越南、缅甸、菲律宾、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难怪有人认为,“一些被外逃贪官视为避难‘天堂’的国家,大都与中国没有引渡协议”。
更普遍的问题是,由于在海外追逃上存在不对等格局,法治后发国家往往因为法治不健全而贪腐现象较为严重,其外逃贪官又大多逃往法治发达国家;相反,法治发达国家由于制度较为健全,腐败现象较为轻缓,贪官逃往法治后发国家的情况较少。这种法治的不对等甚或歧视的情况,掺杂着各种利益的因素更显得复杂,也使得法治后发国家在面对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合作时,显得困难重重。
不难看出,因为不同国家的法治状况不同,这种国家间的正常合作机制,往往也会基于法治壁垒而受阻。中国欲推进腐败治理的长效机制,除了想方设法开展具有实际意义的国际合作,还必须重视法治因素的弥合,积极推动国际规则的构建,不仅加快同一些被外逃分子视为“天堂”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协定,更要从国内与国际两个法治场域,谋求反腐国际合作的法治框架。
因此,中国打击外逃贪官,除了开展专项缉捕行动之外,更需要借助专项行动形成的战果,加快推进与发达国家构建法治框架。在国际间的反腐合作中,中国需要加强自身的法治建设,有甄别地做好法治接轨工作,特别是积极作为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打造独立、公正的刑事司法体系,向外界传递中国法治的信心与成就。同时也要警惕特权国家利用法治上的优势,在构建反腐国家间合作机制时,转变成一种“法治特权”,借此干预他国的法治发展状况。最终,通过法治领域的平等沟通与合作,以弥补国家间基于法治结构的不同而产生的鸿沟,并有影响地介入国际反腐规则的制定完善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