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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倒查“主体责任”,公权自洁方可期
//www.workercn.cn2014-08-21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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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人民日报》8月19日报道,西安市雁塔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史某与雁塔区小寨街道党工委书记张某某、雁塔区城市统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王某等组织吃请,虽属自费聚会,但酗酒行为不雅,造成不良影响。

  接到反映后,省委责成雁塔区和西安市组织部门调查,然而,负责查办的部分领导和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存在推诿、落实不严等现象。对此,陕西省委决定,不仅对酗酒行为不雅的当事人予以党纪和政纪严肃处分,也给予负责调查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免去了雁塔区委书记李德文的职务,调离岗位,对市委组织部部长钟健能进行诫勉谈话,对没有履行职责的市委组织部具体人员则调离组织部。

  一个下属区的个别干部出现“廉洁自律”问题,却令区的党委书记为此承担责任,并把责任一直追究到市委组织部,这一做法,按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的话,就是“过去谁违反规定,处理此人就可以了。现在我们要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不仅对涉事干部予以处分,对于其本地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的相关领导干部也予以警告等处分。”

  一直以来,干部出问题,处理这位干部,是常见的责任追究做法。按“责任自负”的原则,涉事干部对问题负责,不会“株连”他人。基于“有限责任”的认识,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日积月累,问题最终危及党和政府形象,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的挑战,并非危言耸听。

  自司法系统内部启动“一案双查”制度以来,人们开始重新发现“责任边界”,开始对问题的直接负责者、关联负责者也纳入追究的对象,也对责任的种类进行科学的分类。然而,这些制度落实并不太好,原因在于“双查”也好,“倒查”也罢,这些机制只解决了“查谁”,却没有解决“谁查”的问题。“谁查”问题的根本在于“查不好,查者也要承担责任”。西安雁塔区委书记及市委组织部,负有“谁查”的责任,却没有履行职责,结果被追究了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查者责任”的基本内涵。

  从理论上看,党委自我承担单位内部反腐倡廉建设及群众路线教育中的责任,属于主体责任,是第一责任,是领导与负责落实的责任,而肩负监督职责的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则是具体的执行责任。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并不冲突,它们之间构成逻辑上的相互责任关联结构,从而使责任运行变得更有效。可以这么说,在西安雁塔区这一案例中,区委书记因发挥区党委主体责任方面失责而问责,市委组织部人员与相关领导被追责,则是因没有履行好监督与调查责任而问责。

  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了单位党委在建设廉政工作方面的责任意识,高举“主体责任”如同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牵得越猛,抓得越紧,反腐倡廉更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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