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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维祥:“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追究”,好!
//www.workercn.cn2014-08-27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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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部日前在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违规建设交警指挥中心等5起违规修建楼堂馆所问题发出通报时强调,切实把中央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等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各级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尤其对国务院“约法三章”以后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无论涉及哪个层级的领导干部,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条通报里最亮眼的就是“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严肃追究”,有此一条,就可打消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就可挤掉查处者的操作空间,使得“约法三章”更加刚性。

  纵观一些违规案例,在违规之初就有了应对检查举报的“客观原因”预案。以违规修建楼堂馆所来说,违规者不会不知道国务院“约法三章”在先,但照样敢违规决策、照样敢违规审批,甚至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超标准超面积建设,为何?想必违规者已经有了“思想准备”:因为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因为招商引资的需要,因为行业培训的需要,等等。这些原因不能说半点道理没有,但所谓“客观原因”往往成了“越线”的突破口,容忍这些“客观原因”,“约法三章”就有“一纸空文”之虞。在反“四风”之后,仍然有顶风违纪的案例不时曝光,除了一些人确实目无法纪,大量的恐怕还是以为“客观原因”可做挡箭牌、免责牌。“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严肃追究”,才能让相关规定起到令行禁止的作用。

  有了“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严肃追究”这一条,也让执纪者一把尺子量到底,没有讨价还价余地,更没有“操作”余地。只有在规定中不留缝隙,才能让想钻空子的人无缝可钻。如果在“约法”时就留有余地,在执纪上忌惮违犯者的层级,或以“客观原因”为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那么再多的“约法”也难以遏制“四风”。从这个角度看,监察部此次通报中的“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要严肃追究”正是彰显违法必究的坚定意志,百姓理所当然要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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