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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各种腐败行为,要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组织处理代替司法追究、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做到违法必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
中央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把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打掉一批“老虎”,贪官污吏惶惶不可终日,人民群众拍手称快。“老虎”胃口之大,可谓贪得无厌,而除了义愤填膺,我们更应该看到,杜绝腐败蔓延,需要形成依法反腐的制度性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反腐过程中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三个根本性问题,做到依法反腐,才能长治久安。
依法反腐要求有法可依,加强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这也是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识。十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交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近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和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健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已经具备了制定一部“反腐败法”的基础,未来需要尽快启动立法工作进程,以克服目前碎片化、不系统的立法特点,完善反腐倡廉的顶层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加快实现依法反腐、制度反腐。
明代名相张居正曾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立法难,执行更难。因此,依法反腐要求执法必严,提高反腐败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经常受到各种势力的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就是一些领导“目中无法”和“权大于法”,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使法律失去了权威性和严肃性。所以,执法必严,关键就在于要把权力关进法制的笼子里,不管多大的官有了腐败行为,都要严格执法。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赋予法律以明确的可操作性,谨防“牛栏关不住猫”。现行某些规范权力的法律法规,有的只是原则性规定、价值性倡导,缺乏实际操作规定;有的无责任主体,有的无配套政策,有的无程序性规定;有的只有禁止性规定和要求,缺乏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条款,等等,极大削弱了法律的内在执行力。提高相关反腐败法律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依法反腐,还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对于各种腐败行为,要坚决防止以罚代法、以组织处理代替司法追究、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对违法违规的腐败行为采取宽容态度,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般性问题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客观上诱使一些人在制度规定面前漠然以对,在利益诱惑面前铤而走险,法律和制度执行中的“破窗效应”蔓延。违法不究的恶果比“无法”还要大,不仅纵容了违法者,使社会丧失公平正义的尺度,最终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而且使得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丧失信心,对反腐败丧失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