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日前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1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曾历经七载方获通过。有“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旨在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立法无序,立法失范和立法冲突。但立法法颁布14年来,执行状况并不尽如人意,尤其是越权立法的乱象屡见不鲜。
以各地常见的城管执法为例,国家并无一部“城管法”,其法律依据又何在?大多城市的城管部门所享有的执法权,均来自于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转授,而这种转授并无法律依据——更多是源于地方人大甚至地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而根据《立法法》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只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易言之,绝大多数城市的“城管立法”都缺乏法律依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成为必要。这也符合当下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中国地域广阔,地区差异悬殊,但又处在一个强调高度统一的法制大环境中,这使得中央级立法往往偏重于原则和抽象,否则不足以让地方既遵循国家法律,又尊重地方需要。过于“弹性”的法律规定,虽然照顾了地方在执行中的变通,但却伤害了法律应有的确定性。同时,一些地方以解释法律的名义进行事实上的立法,又伤害到法制统一的原则。为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为法律的施行能够更贴近地方实际,为地方立法权松绑已是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
但地方立法权又不能一放了之。此次提请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放权也不是一步到位,草案规定“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权必有责,权责需一致。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出来了。与放权相匹配,更重要的配套制度建设还在于“违法审查”机制的完善。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了,要是这些城市违法立法并伤及民众合法权益怎么办?建立起有效的违法审查机制,才能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致脱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