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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只是第一步
//www.workercn.cn2014-09-03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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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至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很多地方还存在“民告官却见不到官”的现象,此次二审稿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9月1日《检察日报》)

  “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司空见惯。有统计显示,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这不仅有可能伤及行政诉讼法的法律尊严,让原本敬仰法律的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从而产生不必要的质疑与抵触,更无助于行政首长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深刻认知工作短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有效推动依法行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成为法律刚性规定,既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增进官民双方的沟通交流,也可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其正能量意义不可小觑。

  诚然,作为政府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行政首长的公务繁忙毋庸置疑。但纵观其在“民告官”诉讼案件中的严重缺席,其自恃公权力的“官本位”意识当属根本内因。一些政府官员不屑与民众平起平坐,尤其是把政府当被告、与百姓对簿公堂视为有失面子、有辱身份;加之对依法行政的底气不足,担心因应诉能力缺乏而丢人现眼。由此解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当不无彰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也许,正是考虑到行政首长肩负重任、统揽全局的履职实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并未“一刀切”地强调其“逢诉出庭”,而是实事求是地为其预留了“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缓冲地带。值得警惕的是,法律这种“人性化”考量不能成为行政首长随意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与借口。毕竟委托相关副职或律师到庭应辩,仍不免受到决策与拍板的局限。为此,北京、河北、广东等地都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若干情形,这或不失为对该条款进一步规范完善的有益尝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其意义不只是为了就事论事的诉讼审理,更在于政府官员对敬畏法律、践行法治具有的率先垂范引领效应。构建法治社会必须首先打造法治型政府。一个连行政诉讼都不屑出席的行政官员,何谈对法律法规的奉若神明?又何谈对依法行政的躬身践行与坚定恪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传导给社会的就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这或有助于抑制和矫正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社会潜规则。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只是完善“民告官”法律的第一步,“出庭”还要“出声”,“见官”更需“见效”。只有官员彻底摒弃官本位思维,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出庭应诉才有望规避流于形式的制度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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