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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围绕专政与法治的关系,有人主张法治不能代替专政,把专政与法治似乎看成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关系。这使我想起上世纪90年代我任《法学》总编时就“依法从重从快”提法的来历问题,对上海市高院原副院长杨时同志所作的一次专访,这次专访后来收录到笔者与李步云、郭道晖共同主编的《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一书中。
1980年下半年,时任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杨时同志,以一名上海法学学会会员的身份,在一次学术研讨会上作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究竟应依‘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还是依‘形势需要’进行”的发言,这是法学界首次探讨“严打”问题。一场风波由此而起。
杨老告诉笔者,那是在1980年上半年,一位中央政法工作方面的领导人来上海视察政法工作,在一次座谈会上,他提出了要根据形势需要,迅速开展从重从快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他只提根据形势需要而未提依照现行两法(刚刚生效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进行“从重从快”。不过,他当时说过,这只是他个人的看法。
许多同志对他提出的“要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观点议论纷纷。一些同志疑虑是:1979年我国制定了“两法”,1980年开始实施,好不容易有了法,全国人民都在关注它们的实施,可现在却离开“两法”要求,沿用过去法制不正常时期的提法“根据形势需要”,这究竟是前进,还是停滞?是推进法治,还是阻碍法治?
思想上的混乱,容易带来工作上、执法上的混乱。由于片面地强调根据形势需要,结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产生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一是某些地方在“从重从快打击”活动中,公、检、法联合办公,检察院提前介入,忽视了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二是一些地方把一般盗窃诈骗作为其他严重社会秩序的惯犯判处了,往往一判就是“满贯”。对具有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的案件,也加重判处了。有的在已加重的基础上一再加重;有的人为“从快”,不顾法律程序,今天将检察院起诉副本送达被告人,明天就开庭审判,似乎越快越好。三是对“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重视不够。一些地方主张用“治乱世,用重典”来对待青少年犯罪。四是法院的独立审判问题不被重视了。有的同志认为某个案件量刑轻了,就说法院跟不上形势,指责法院思想右倾。个别领导甚至利用职权指令法院对某案件定什么罪、判什么刑。每当刑事案件上升,治安情况不好,法院受到的指责就更多,似乎都是法院工作不力造成的。
这些问题引起了杨老的沉思:究竟是依形势需要还是依照“两法”开展“从重从快”。作为一名高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责人,杨老觉得不能草率地把自己对领导讲话的疑虑告诉在第一线工作的同志,就在这时,他接到了上海市法学学会举办学术讨论会的通知,于是,就把自己的疑虑在会上提了出来,让学术界的学者、专家讨论一下。
杨老提出三个问题请大家探讨:第一,“两法”的制定是否脱离了形势需要?究竟是应该依法办案,还是根据形势需要办案?杨老认为,刚刚生效实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就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工作重点转移以后,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国内的总形势而制定的,没有必要再另外强调什么形势需要,否则就会引起思想混乱。
第二,办案要根据形势需要的观点,在刑法理念上和刑事立法上都是没有根据的。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刑法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一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刑法也有不少从重处罚的规定,但这些从重处罚的条件是以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自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犯罪行为产生的实际后果确定的,它与形势需要无关。
与会的同志听了杨老的发言,没有什么不同意见,大家都认为不应脱离“两法”而根据形势需要开展“从重从快”打击活动。“根据形势需要”是过去不重视法制年代的习惯做法,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就是为了纠正它。
但也不知道是谁,把杨的发言整理成专门材料,上报到了中央。中央有关部门又把它作为反面教材下发全国各地的政法机关,并在编者按中,指出杨的观点是错误的。这就在全国引起了一番争议,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人一直是支持杨的。1981年2月,杨到北京旁听对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判,见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同志,他对杨老说:“你的意见是正确的,但今后要注意提意见的方式。”《江华司法文集》有多处讲到严打是必要的,但要依法进行。
最终还是邓小平同志对这场风波作了结论。1983年邓小平同志在同公安部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指出:“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从重从快”之前加了“依法”两字。因此,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但民主要依法进行,专政也要依法进行,脱离法治轨道的民主和专政皆不可取,这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