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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合发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文件能不能审查?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文件可不可以审查?由于法律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这类问题一直困扰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为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党政联合发文能不能进行审查?长期以来,这是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的禁区,即使是一些明显违法的文件,地方人大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决定》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这一方面要求,地方党委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文件不得与政府联合成文;另一方面,对一些违背宪法法律的联合行文,人大应当理直气壮地开展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纠正或终止相关文件,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文件可不可以审查?答案也是肯定的。只要是侵犯公民权利的文件,人大就可以开展监督。但由于政府部门文件比较多,人大直接审查肯定力量有限,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文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单位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此类文件的审查,人大应坚持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公民没有诉求,人大一般不予审查。但是,一旦公民向人大提出了审查建议,人大就应该积极介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搞好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意义重大。在新的形势下,切实做好备案审查工作,还需要加强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各级党委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切实支持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厘清审查的范围,以便产生误解,造成工作被动。三是进一步充实力量,不断提高审查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有效地开展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