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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颁布了30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对污染防治、能源节约、生态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为保障法律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追求快速经济增长,人们的法治观念普遍不高,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执行并不尽如人意,从而造成了当前严重的区域性灰霾污染、流域性水污染,不断透支自然和环境资本,威胁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这也给环保法律的实施带来巨大压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低造成了对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漠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几乎涉及所有资源环境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但是,从目前的立法进程与越来越迫切的环境保护要求来看,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法制环境、实施依法治国任务十分艰巨。
在经过了近2年的审议、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同样,许多地方近年也纷纷启动了制定地方环保法规的进程,但由于能力不足和急于求成,缺乏充分讨论和咨询,一些法律规定还存在不科学的地方,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立法是最高层次的顶层设计。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央决定的新要求和新形势,与时俱进地完善生态文明立法体系,制定、修改、强化相关法律法规,推进依法治理生态环境,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更好解决资源环境问题、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完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体系,落实新环保法的各项规定。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对需要起草、修改的相关法律进行系统梳理,调整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部分,除已列入立法规划的外,优先制定能源法、天然气法、应对气候变化法、自然保护地法等,修改煤炭法、电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在适当时候,补充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的修改进程。
二是研究区域、流域性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探索合理的立法模式。我国的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呈现区域和流域特征,而跨行政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又是环境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因此,为实现区域流域综合管理的理念,有必要研究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立法的可行性和立法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制订统一的区域、流域法律,以及重点区域、流域的单项法;区域、流域立法的基本框架和体系;各利益主体的责任义务、生态补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制度安排。
三是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提升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质量。我国的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立法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可以通过举办培训、开展咨询、组织专家制订地方立法模板等方式提高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能力,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