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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昌俊:司法活动应告别“速度崇拜”
//www.workercn.cn2014-12-22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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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到18年之后,“呼格吉勒图案”终于迎来无罪宣判,现已步入赔偿和追究当年办案人员责任的阶段。最近很多媒体都在反思这桩冤案的教训,反思的视角很多。在我看来,呼格吉勒图当时迅速被定罪并执行死刑,暴露了一些地方的司法活动存在片面追求效率与速度的现象。要避免重蹈覆辙,对这一现象的反思必不可少。

  事后回望,“呼格案”的审理之快,与上世纪90年代的“严打”背景不无关系。虽然“严打”在时下被提及的频率正在下降,但“快审快判”的思维依然难言完全从司法理念中退场。比如在“赵作海案”中,当年的检察院公诉人就表示,从案件的起诉材料上看到了上级部门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

  而在现今,“快审快判”的“指示”,其实在不同的场合都还依稀可见。尽管一些时候,案情较为简单,强调“快审快判”只是为了表明有关方面对该案件的重视,或是为了回应公众对司法效率的期待,但是,司法活动自有其规律,必须秉持必要的程序正义与稳定性。一旦受“快”思维的主导,其可能产生的对于司法公正与程序的负面影响,不可不防。

  司法效率是司法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必须建立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否则,再高的司法效率都只能得不偿失。在正常的司法环境之下,司法审理活动特别是死刑判决,必定是慎之又慎的,必须有足够的程序和时间作支撑。之前看到一份材料,美国死刑上诉平均耗时11年,因为他们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要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要保证死刑适用的慎重。以此对比,“呼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时差”如此悬殊,令人震惊。如此仓促的审理过程,错判几率之大不难想象。

  过度追求司法效率与速度,必定会以牺牲正当的司法程序为代价。最突出的是,在案件侦办阶段缺乏对非法证据的严格排查,提升了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采集的发生概率。由媒体的后续报道可知,无论是在“呼格案”还是在“聂树斌案”中,审讯突破速度之快都被视为办案机关的重要政绩来予以宣传。从中不难看出,相关办案部门对“速度”的迷恋。而这些不合规范的做法,都以正面宣传的形象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更足见当时整个司法环境对于“速度”的推崇。

  在古代,破案“神速”往往是“名侦探”们的一个重要标签。但在现代司法理念之中,一味强调“快审”,片面追求破案的“神速”,很可能加大案件的程序不公,严重则将制造冤案。这一“重速度,轻程序”的思维,与恪守司法程序正义,无疑有着内在的冲突性。

  司法活动中对于速度的迷恋,与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文化中缺乏程序正义的内涵,以及“复仇司法”理念的大行其道不无关系。但是,在现实层面也不乏其衍生的土壤。有论者在论及我国基层法院初审片面追求司法效率时就提出,一方面,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近几年全国基层法院的受案数量直线上升,导致了全国基层法院一味追求司法效率;另一方面,我国在司法资源的配置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导致了基层法院盲目追求司法效率,从而使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

  除上述客观原因之外,司法活动过度偏爱“效率”,更与当前司法的独立性缺乏,有着重要关联。比如,以快审快判为特点的“严打”,就直接源自相关部门的行政指示;再比如,结案率等行政化治标,都体现了行政力量对于司法活动的直接介入。

  这是一个越来越“快”的社会,但司法理应坚守自己的节奏,维护稳定性与独立性。强调司法活动应告别对速度的迷恋,并非说不应注重司法效率,而是要强调,如果忽视程序正义,片面追求效率,注定只能加大司法公正被破坏乃至制造冤案的风险——而正义,无论如何都不能让位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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