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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一方面强调限制国家征税权力,另一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加快税收立法,通过更充分的利益博弈,真正让税收法定原则发挥其对国家民主法治的良性功效。
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将税收一项单列,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修法动向,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被视为中国走向“税收法定主义”的征兆。
无代表,不纳税。肇始于英国的税收法定,之所以被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源于这样一个普通的道理:政府要从公民口袋里掏钱,必须征得公民的同意,公民同意的正当程序就是委派代表投票决定。因此,只有国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法律,才能确定税收基本制度,否则征税便缺乏法律根据和正当性基础。
今天我们关注税收立法,不单是去重温历史斗争中获得的宝贵经验,更因为税收法定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它一方面强调限制国家征税权力,另一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立法法在制定之初就规定,财政税收等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属于法律的保留事项。但遗憾的是,现行18个税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3部法律,其他15个税种主要由行政法规、规章来规定,税收法定并没有从法律原则走进现实生活。
虽然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但随着国家税收制度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大部分税种游离在国家立法之外极不正常。政府由纳税人供养,由其设定税收无异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基本的正当程序,很难体现税收法定对征税权的约束和监督。实践也证明,因为缺乏法律的硬性约束,征税过程出现不少失范现象,有的地方政府将税收当做招商引资的筹码,征税标准可高可低,税收面前并不平等,造成公民权利等差别,破坏法治的公平正义精神。
草案将税收法定作出单独且扩充性的规定,若通过将意味着中国告别税收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决定的历史,对税收立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于税收本身既是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又关系到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因此需要寻求一种平衡,使得税收能够确保国家机构有效运转,同时又不会造成公民和社会过重负担。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加快推进税收立法,通过更充分的利益博弈和开门纳谏,全面推进税种法定、征税主体法定、征税对象法定、征税标准法定、征税程序法定以及税收责任法定等,真正让税收法定原则落地生根,发挥其对国家民主法治的良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