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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之中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将只能由法律规定。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维系政府与公民之间契约关系的手段。之所以税收到“法定”,这是因为“法定”代表了多数民意的认同,是民众将公权力让渡给政府的程序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税收是代议制之母”,伴随着“无代表不纳税”的反复斗争,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治制度才在英国逐渐发展成形。
从英国光荣革命到北美独立革命再到法国大革命等等,近代以来那些轰轰烈烈的革命,多与争夺征税权有关。现代法治国家,也都普遍奉行税收法定的原则。如美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也明确“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必须以法律规定”。中国的法律也规定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当税收法定原则被母法确立之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确立:一方面,民众有依法缴税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则应在税收的支持下,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秩序与安全,并努力提升民众的公共福祉。当然,税收法定不仅仅意味着授权,同时也意味着警示。政府部门都是服务机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因此,政府不能总想着从老百姓腰包里掏钱。若不经法定程序政府就能随意增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就无法处于稳定的状态。
“无恒产者无恒心”。税收不由法律规定,民众的头顶就会始终悬着一把随时都可能掉下来的“税收”之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并不是要推动为“税收法定”另立新法,而主要是为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在现行立法法中,税收本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权力。税收法定里的“法”,立法法也有明确,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2001年修改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沿袭了立法法的精神,也在第3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但是,这部规定给具体税收的出台又留下了一个尾巴,“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粗略统计,我国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大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大约有50部,而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却只有3部——《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车船税法》。不但充分的“税收法定”未能实现,连更为基础的“一税一法”也付之阙如。
良法善治,有良法才有善治,有良法还要善治。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联合31位代表正式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曾被誉为“2013年全国人大的第一议案”和“最有含金量的议案”。防范“总想从老百姓腰包里掏钱”的发生,就得回归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将税收立法权尽快收回全国人大,真正落实税收法定。如果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税收法定的生命同样在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