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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参加了一场人大执法检查工作研讨会,一些地方人大工作者普遍反映,基层人大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收集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因不知如何向上级反映,往往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忽略不写。
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每年一些市、县人大都会组织开展2至3部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向“一府两院”发出审议意见书,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从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内容。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根本原因是向上级反馈情况的渠道不畅,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馈而作罢。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地方出现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具有特殊性。基层人大地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底层,通过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哪些条文需要修改完善,哪些条文不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废止等等,可以说最有发言权,提出的建议也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能够有效地整合市、县人大执法检查的成果,建立一条有效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直达立法机关的“绿色通道”,无疑对于立法机关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实效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遗憾的是,基层人大这一资源却被白白浪费,未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法律的修改工作,将制定法律与修改旧的法律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重视和加强基层人大执法检查工作,健全信息疏通路径,将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立法机关予以及时收集综合,既可以化解立法自行开展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立法机关做好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可以有效整合各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的资源,提高执法检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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