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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并非无法无天的“利维坦”。“警察打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绝对不允许的
新年了,人生又翻开了新的一页,可是,过往的一些事情却总是那么不容易翻篇。就在前两天,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长还在为去年的事情道歉:2014年12月13日,河南郸城县女民工周秀云在山西太原讨要工钱时,和出警民警发生肢体冲突致非正常死亡。
多么离奇的事情!如果再看网上疯传的那些照片和视频——遇害者生前晕倒在冰冷的地上,被一个身材肥胖的警察踩着头发,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不寒而栗,不禁发出这样的追问:警察,你凭什么打人?
我国警察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第二十二条明确:“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一目了然,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这才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与此同时,我们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恶意欠薪”的明确规定,这一切都在证明:农民工讨薪,是完全合法的权利。
一边是民工讨薪的权利,一边是警察维稳的权力,这些都是法律所赋予的,并且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权利和权力应该是平等的,完全没有贵贱强弱之分。然而,我们不幸地看到,本该和睦共处的“同胞”却反目成仇,直至出现这样离奇的悲剧,这无疑只会加剧权利与权力的恩怨。特别是讨薪民工寄希望于公安机关为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反而遭到警察的暴力相向,以致丢失性命时,不知道“敬畏权力”的百姓又会作何感想?
痛定思痛,我们应该看到,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并非无法无天的“利维坦”,“警察打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时代绝对不允许的。面对放纵的权力,我们必须予以申辩、寻求救济。
我们还应该看到,在这个世界上,有一种伟大的发明叫做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于是,无论是在悲剧发生后,还是在权力的日常行使中,我们都应擦亮眼睛、揭穿真相、伸张正义。当然,“法律责任”一词同样值得重视,因为翻看每一部法律文本,我们都能在字里行间中找到权力“越轨”后的惩治办法,继而让“打人者”受到法律制裁。
时至今日,逝者虽已矣,责任要追究,教训当牢记,别再让权力走了样,应该成为每一个执法部门、每一位执法人员的自觉坚守。愿警方借此深刻反思,依法严办,让此类践踏国法、无视民命之举,止于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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