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殷国安:贪官身亡后也应追回非法所得
殷国安
//www.workercn.cn2015-01-22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分享到:更多

  2013年12月28日,正处于取保候审期的江苏省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自杀身亡。事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没收陈西生前受贿所得。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判定没收陈西受贿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现代快报》1月21日)

  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被没收违法所得,依据的是2013年起生效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具体到陈西案,其非法所得的700多万元就不会被没收了。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应该说,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也有助于依法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进而更加有力地进行反腐败。之所以要追回腐败分子的非法财产,当然是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不义之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非法财产,会让反腐败半途而废。

  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腐败分子的震慑作用也会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所以,“治贪必须夺其财”是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

  不过,陈西自杀后被追缴非法所得,只是江苏省这方面的第一案。就我阅读的新闻来看,全国也少见到这样的案例,这倒是需要追问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就生效了,外逃和自杀的贪官并不少,那为什么没有普遍进行追缴非法所得的行动呢?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可能会考验法院的执行力。从新闻中知道,陈西被检方立案之后,其妻就主动退还了700多万赃款,尽管陈西近亲属徐某、陈某曾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合法收入,请求法院驳回检察院申请。现在,当地法院依法裁定了,后续只要依法没收就行了。假如当初陈西之妻没有退还700多万元,当地检察院会提出没收申请吗?当地法院会作出没收的判决吗?更重要的是,判决之后,法院又将如何执行到位?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