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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不除,受贿焉能独灭?司法严惩于前,网络记录于后,行贿行为的减少,将有利于根治腐败问题。
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透露,2015年,全国法院在严惩受贿犯罪的同时,将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消息一经曝光,就立刻引来广泛关注,尤其在高压反腐持续推进的语境下,更引发了各种解读。
注意力资源集中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现实难点、改革痛点。十八大以来,打虎无禁区、拍蝇无死角,很多贪腐官员受到了法律的审判。但与此同时,作为贿赂案件中关键的角色,行贿者却往往不知所终,行贿罪也似乎鲜有人问津。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查处数量多、行贿罪查处数量少,偏重打击受贿、轻于惩处行贿,这种“剪刀差”是由来已久的现实症结。就此而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决定,无疑是对司法扭曲的一种纠偏。
其实,行贿、受贿犯罪作为一种对向犯罪,实质是共同犯罪行为,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行贿是受贿的直接原因,如果疏于对行贿者的惩罚,那就无异于对行贿行为的纵容,行贿不除,受贿焉能独灭?
看看赖昌星的“心得”:“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行贿者鉴貌辨色、花样迭出,他们的口号是“总有一款适合你”。倪发科喜欢玉,行贿者便奉上美璞宝玉的雅贿;万庆良钟爱会所,行贿者就与君夜夜笙歌。纵然理想信念坚若磐石,但如果行贿者抱着“水滴石穿”的态度,拿出“夸父逐日”的执着,再坚硬的堤坝也会凿出漏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坚持受贿罪和行贿罪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反腐败斗争才能取得正本清源的彻底胜利。
但揆诸现实,纵容行贿也有“不得不尔”的无奈。在贿赂犯罪案件侦破中,办案机关为了取证,也会“抓大放小”,对行贿者作出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承诺,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这固然是为了办案的需要,且不论在司法程序上的问题,单从功利的角度来看,以放纵行贿犯罪的代价来换取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和打击,虽然惩罚了一案一官、立威于一时一地,却纵容了更多行贿行为,总体上对反腐败有利耶?无利耶?实际上,这种办案思路存在一定偏差。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随着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从源头上治理行贿,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除了司法上的努力,“大数据”也开始崭露头角: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从2012年实现全国联网,至今已经运行2年多,一处行贿,则处处受限,谁还敢抱着侥幸心理贿赂官员?司法严惩于前,网络记录于后,行贿行为的减少,将有利于根治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