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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过程充分发挥了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我们以前一直是以当编辑为主,现在也做了一回作者。”这一工作转变背后是人大工作几十年的积累;一小步不容易,但只要是朝着正确方向走就值得高兴。1月26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受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时如是说。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部由市人大牵头起草的法规。(《新京报》1月27日)
“编辑”,一个日常中再平常不过的词语,却十分精准、形象地概括了我国各级具有立法权的人大机关,过去几十年来在相关立法起草、修改等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而在《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北京市人大打破了过去角色定位的惯例,第一次实现了从“编辑”到“作者”的变化,它看似不太起眼,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体现了立法机关立法作风的切实转变。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常用的单一立法模式,就是先由相关行业部门调查研究相关事项立法的可行性,然后由人大决定是否排入立法安排,再接着由部门起草立法草稿供人大等审查、再修改、再审查等,最终通过并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些过程中,人大机关基本不用自己动手起草法律草案,行使的是立法“编辑”角色,相关法律草案如何修改、修改多少、最终能不能上升为法律,主要由其说了算。这种模式,一方面与人大立法任务重,难有太多精力和时间亲自调研、起草法律草案有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发挥行业专业水平。但不可否认,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些时候也与一些人大机关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人员怕麻烦等因素有关。在党和国家深入“反四风”、大力改进机关作风的当下,人大机关在开门立法基础上,又开始自己动手起草立法草案,无疑值得点赞。
其次,体现了立法机关立法观念的转变。在人大作为“编辑”立法的模式中,虽然能够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种倾向,就是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行业、部门利益的影响。现在,人大亲自操刀,从基本的立法草案“作者”做起,起草相关法律草案,必然要进行更多更细的前期调查、研究和了解,掌握更多更扎实的第一手资料,为更充分地了解民意、科学立法、适时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有利于立法超越部门利益。
北京市人大立法从既往单一的“编辑模式”转变到“作者模式”或二者兼而有之,无疑是人大立法工作方式的丰富和进步,应该为它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