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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四个“全面”之间是井水不犯河水,互不相关,还是互有联系,有机统一?在法治中国语境下,全面依法治国同另外三个“全面”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2月2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就对四个“全面”间的关系作出了解答。
诚如总书记所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四个“全面”每一个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关系。
何谓相得益彰?就是几个关联事物之间,因为你好,所以我好;只要你好,我会更好;你我都好,那效果更是出奇之好。四个“全面”之间就是如此,彼此间互关互联,有机统一,互促共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达成,改革是途径,法治是保障,党的建设是根本。就全面依法治国来说,没有法治中国的建设,小康社会的图景再美,也终如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比如公平正义是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但如果法治不彰,百姓权益如何保障,社会正义如何伸张?一个法治不彰的社会,即便经济水平达致小康,恐怕人们的幸福指数也会大打折扣。
深化改革也离不开法治的推进。尤其是当下改革进入深水区,各领域的改革工作骨头难啃,矛盾多发,更需要以法律明晰各利益方的权利边界、行为边界,既要防止既得利益者死守着旧制度下不义之利的甜头不放,又要防止后来者借规则制定之便、以破旧立新之名而自肥,制造新的不公。法治的作用就是为改革营造一个规范、有序、清爽的环境和氛围,最大程度降低改革的成本。
党的领导是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治国离不开从严治党。勿庸讳言,在我们党的队伍尤其是领导干部这个“少数人”群体中,目前还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这些行为的破坏作用不仅仅体现于一件件的具体个案中,其对人们法律敬畏感、法治信念、规则权威产生的负面外部效应更是虽其无形然则巨大。我们常说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个制度既有党的各项纪律、各种规矩,当然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要通过从严治党,来实现权由法定,权依法使,使权力能在法治之下运行为民造福,而非在法治之外甚至法治之上来为祸致患。
国因法而强,民因法而富,党因法而治,各项改革事业因法而趋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相得益彰,我们谈全面依法治国,也需把它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