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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 锐:试点法官选任,制度如何照进现实
//www.workercn.cn2015-03-19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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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深圳法院在最新公布的《重点改革规划》中,把“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明确录入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届时深圳将向社会公开选任优秀律师、法律学者当法官。深圳如今执业律师超过8000人,规模居全国第三。(3月18日《广州日报》)

  律师、法律学者、法官本为同根而生,具备相同的专业知识、相似的思维方式。选任律师、学者担任法官可以打破法院系统原有封闭式的选拔方式,增强法律职业之间良性互动、互融,增强法院内部的竞争气氛,为法院带去看待问题的新鲜视角,也增进法院对律师行业的了解、理解与尊重。

  实际上,让律师和法律学者当法官本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根据《法官法》,如果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取得司法资格,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年满23岁,符合一些其他法定条件,就有资格被任命为法官。法律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然而,一直以来,在选拔非法院人员担任法官方面更多的只是偶发性尝试,并没有形成长效制度。

  为了建立起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流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真正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再次提到法官选任制度,表明要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完善将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可以说,相关选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已经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法院“将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这些被选任的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职业法官”,这为改革提供了一个有特色的模式,而特色正在于“任期制”。这个模式还刚刚启动,我们很难从实证角度对之进行评价。但在理论上,这个模式的优势在于设定了“任期制”,这就给了双方一个磨合期、考验期、考虑期,让双方都能够在任期届满后,作出更理性的选择。劣势也在“任期制”,因为这将使一些被选任律师任期结束后还须“重操旧业”。《法官法》要求,“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任期制”法官看来也应依据《法官法》管理,这显然会给律师们带来一些后顾之忧,影响他们的积极性。

  还须指出,无论有没有“任期”,选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将遇到现实尴尬。在当下,同等能力、水平的律师比法官的收入要高出数倍,同时,律师相对法官而言还更为自由,各种约束也少很多。如果抛开职业理想和信念,或许想当律师的法官要比想当法官的律师要多得多,这从各大城市不断上演的法官离职潮可见一斑。要让选任制度真正照进现实,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需要让凝结在不同法律职业之间的同等法律劳动时间与专业知识所获得的收入趋于一致。换言之,法官的收入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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