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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华东、华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的六个大区,分别设置一个巡回法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按照这一部署,最高法目前已经分别在深圳和沈阳设立了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这对于推动最高法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法巡回法庭是否享有监督地方法院的职权?笔者认为,最高法巡回法庭是最高法的派出机构,其所作出的判决就是最高法所作出的判决。既然最高法有监督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则巡回法庭也应当享有此种职权,巡回法庭通过抽查案卷、接受信访等方式,如果发现存在重大疑问的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改判、发回重审或者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巡回法庭原则上受理跨区域的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所谓跨行政区划,是指两个当事人是跨省、市的,如果只是在同一省、市的案件,则不属于巡回法庭的受理范围。何为重大案件呢?目前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在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重大案件时,可以综合考虑案件标的大小、案件的社会影响、当事人数量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这与过去简单地依据标的确定最高法受理的案件范围不同。一般来说,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当属于重大案件。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限于行政和民商事案件。这就是说,巡回法庭主要是为了解决“民告官”的重大案件和重大的民商事案件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至于涉外、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应由原来的专门法院或者地方法院处理。当然,将来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类型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巡回的特点并不在于设置派出机构,而在于审理法官的流动性。目前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是2年一轮换,这有助于减少法官与当地的各种联系,从而防范司法腐败。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这有助于保障巡回法庭的案件审理质量,维护司法权威。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对设立最高法巡回法庭作出了规划——2015年开展设立试点,建立运行机制和相关制度,2016年总结试点经验。笔者建议,在试点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华东、华北、华中、西南、东北、西北的六个大区,分别设置一个巡回法庭。在设置巡回法庭的过程中,也应当如最高法第一、第二巡回法庭那样,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员额制。一是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应当对案件的审理负责,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现象,真正去行政化,增进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二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巡回法庭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应当尽量精简,而不能膨胀。巡回法庭的每个主审法官都可以形成独立的单元,即围绕主审法官,配备助理和书记员,其独立性和专业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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