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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身强:建立代表退出机制还需监管激励共同发力
柳身强
//www.workercn.cn2015-05-25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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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初,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正式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一年多来,已有3位区人大代表因违规安排子女工作、欠薪等原因退出代表队伍。

  建立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尽管目前还没有正式写入法律,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已经开始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探索和完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约束和净化代表队伍、激励代表发奋履职的有效措施,也是对代表履职要求和指向认识的一种纠偏,值得提倡推广。

  让不合格的人大代表“退出”,本是理所当然,符合相关法律精神。但是,“退出”毕竟不是最终目的,让代表都能尽心履职才是人大代表制度本意所在。在强调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资源的优势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在建立代表退出机制的同时,再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人大代表监管和激励机制,使其相互作用,共同发力,让人大代表既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又能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建立人大代表监管激励机制,首先要从“择优入门”上着手。就是不管是换届选举,还是届中的补选,都要以敢于担当、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为标准,严把人大代表入门质量关。要定期开展检查、抽查、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人大代表等活动,形成人大代表自愿接受群众监督,发动群众积极监督人大代表的氛围。其次是建立完善的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比、表彰机制,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热情。还要加强对人大代表政治理论知识和所用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使他们始终做到从严固本、履职、肃纪、律己,做一个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合格的人大代表。

  任何一项好的制度和机制,都需要相关的制度措施来配套互补,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大代表监管、激励、退出机制,使之相互关联,迸发合力,形成纯洁人大代表队伍,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制度优势,这样,不仅把那些想进入人大代表队伍但又想图私利不作为的人堵在“门外”,也能彻底改变现实中那种人大代表不管履职是否尽责、履职是否到位、是否遵纪律己,只要不犯大错误,就能当到届满的弊端。

  人大代表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怎样使这种资源发挥更大效益,需要科学实用的监管制度设计作支撑。我们期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管理办法措施,使这些制度更加贴近实际,发挥作用,起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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