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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认清电动自行车并非“洪水猛兽”,才能深深懂得电动自行车主及相关人群亦有其相应权益,从而在“限电”过程中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措施
深圳“限电”即限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这一措施及成效近来又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有目共睹,但是不是仅靠交警部门上路执法就能“刹”住种种乱象,还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
电动自行车并无“原罪”。它轻便、易操作,它的发明也是创意的产物。在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它被定义为机动车,行驶于机动车道。去年9月23日参考消息网报道,西班牙马德里市市长安娜·博特利亚宣布,该市政府正在研究限制非市中心居民驾车进入中心区,以促使马德里成为一个“清洁”且“自行车、电动车越来越多,汽车越来越少”的城市。彼方对待电动车的政策取向,与我们大不相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这才使得一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时间、特定路段上机动车道行驶的规定具有了合法性基础。
虽然“限电”是地方政府部门在行政权限内出台的措施,但只有认清电动自行车并非“洪水猛兽”,才能深深懂得电动自行车主及相关人群亦有其相应权益,从而在“限电”过程中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措施。
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范围,一下子就限制在物流快递、电子商务、报刊发行等业务范围内恐怕值得考虑。笔者曾多次步行测量从租住房屋到提供学位的小学之间的路程耗时,尽管我的步速比一般人略快,但仍需耗时20多分钟,如果带上小孩,就要用半个小时。我没有买小汽车,中间也没有公交车通行,一旦小孩上了这所小学,由我接送,每天要跑8趟,花在路上的时间就不少。在目前的公共交通条件下,相关部门在严禁电动自行车违法营运等情形的同时,应当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事实上,已经自行扩大合理使用范围的人不在少数,若要对这些人执法,恐怕也不合乎情理。
即使是电动自行车载客,有时候也是出于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昨天本报报道,深圳湾体育中心常办演唱会,演唱会散场时公交车和地铁常已停开,一些市民只好提前离场去挤车,但也经常出现挤不上车的情况,乘坐电动自行车于是成了一些观看演出市民无奈的选择。在“限电”的同时,如何扩大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或者采用更加弹性的公共交通保障方案,也是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事。在制度性的方案开始实施之前,不妨为那些公共交通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方设置缓冲期,待公共交通完善之后再行“限电”。
“限电”是在目前的汽车发展政策环境下,提升公共交通安全系数的一项有力举措。它终究是为了大家出行更畅通、更安全,因此,相关部门需要正视并妥善解决因“限电”给市民“添堵”的问题,让大家出行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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