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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草案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25日《长沙晚报》)
在法治社会,任何纠纷的处理,都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到医患纠纷上,有了矛盾和冲突不可怕,只要依法按章处理,再棘手的事,都能找到最佳的处理办法,都能通过一个合理的“出口”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换言之,医患双方的正当诉求,都有表达的地方,都能依法得到保障。
怕只怕没有规矩,或失之规范,双方都由着性子办事,依“人治”来处理冲突,这样虽可尽快息事宁人,但从长远来看,却纵容了闹事,也伤害到法治。“医闹”就是如此,从性质上讲,“医闹”是假借冲突之名,以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争取利益最大化,对医疗秩序构成极大的破坏,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此种行为,应坚决制止。
然而,“医闹”行为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规则,当“医闹”没有构成具体伤害时,处理更是缺乏依据,特别是一些软性“医闹”,只“闹心”不“闹事”,纵使医生不堪其扰,可能也拿这些人没办法。法治社会不应允许存在这类空白。此次修法,明确规定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就是犯罪,应追究刑责,如此一来,包括软性“医闹”在内的所有“医闹”,都被纳入打击范围。这一改变,彰显法治刚性,必将产生巨大的威慑力,让“医闹”特别是那些“职业医闹”,不敢轻易行动。
当然,与法治刚性相对应的,是制度柔性,两者不可失之偏颇。打击“医闹”是一策,畅通冲突处置渠道、强化调解的公信力和可信度、提高调解的效率等举措,是另一策。有所“堵”就应有所“疏”,如此才能确保医患纠纷不循“医闹”解决,改由正当合理的途径来处理,并且打击的力度越大,调解和司法途径就得越通畅,此对偶关系,是确保医患纠纷处理步入正常轨道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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