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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周,所有的市人大代表都下社区了,听取选民对制定本市“急救条例”的意见,这是民主立法的一条具体措施,效果很不错。不止于此,专委会还组织听取急救机构、医疗单位、社会相关部门的意见,这是不是民主的一部分?当然也是。否则,不堪重负的医护人员的权益如何保障?离开了这部分人的积极性,“急救条例”能有效实施么?答案是否定的。参与立法调研越是深入你越会感到,民意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它涉及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法治的定义也不是抽象地表述,而是需要通过化解现实的案例来体现。
在这部即将审议的条例中,涉及的权益主体主要是三个:病人、救护机构、医院。病人能及时叫到救护车,救护中心能顺利把病人送入医院,医院能有效抢救病人,这三个环节能畅通无阻,是这部法律的最基本诉求。从表面上看,现在“急救难”的根源似乎在于需求与资源。但医疗部门提供的数据表明,现在叫救护车的患者将近一半不属急救病人,他们占用了宝贵的急救资源。而一个电话过来,能判断是否属急救病人的专业人员又奇缺。因待遇和职业前景的差距,急救医护人员的流失十分严重,现在招人已要南下海南岛,北上内蒙古。与此同时,医院的重专科轻急救,多少也影响了对急救的投入。
这些问题的背后既和资源相关,也涉及人的观念、素养。比如,有专家提出,法律必须明确“急救病人”的概念,以避免非急救病人占用急救资源。还有,如何看待特大型城市“急救”的复杂性?显然,它已不是单纯医疗部门的事情,这又与这部法律的架构相关。同时,它还涉及机制体制的改革,法律该如何引导调动急救人员的积极性等。所有这些,都需要立法者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高屋建瓴,择要去繁。
其实,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各方的利益,人们对法治的理解也常常出于自身的理解各执一词。尤其在资源还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我们追求的只能是利益的相对公正、公平。在这部条例中,虽然有不同的利益主体,但最重要的主体还是“急救病人”,因为无论是急救机构还是医疗部门的人员,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急救病人”,这就是这部法律的“大多数人利益”。抓住这个牛鼻子就是抓住了这部法律的根本。(作者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驻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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