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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12月,天津临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石力就因公款大吃大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央纪委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但仅时隔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互通款曲,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7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如果把官员违纪喻为一种“病”,那么,旧“病”复发至少说明“老毛病”是得到过确诊的。然而,仅时隔一个月,便旧“病”复发,则说明没有“药”到“病”除。在这其中,既可能是“病人”讳疾忌医,也可能是“药”力不够。但是,对于官场腐败这种“病”,讳疾忌医一般是指官员问题还没暴露时,无视反腐的高压态势,对党纪国法置若罔闻。而当问题败露并受到处分时,实际上是已经“吃药”了。那么,旧“病”复发的原因,也应该从“药方”上找原因了。
对于“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虽然在反腐实践中耳熟能详,但究竟有多大的“分量”,局外人未必都知道。但从旧“病”复发的“病情”来看,似乎不是伤筋动骨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石力,仅时隔一个月,照样连续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或他人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与不法商户互通款曲,进行权钱交易、利益输送,说明这项处分既没有给石力带来教训,也没有对他的违纪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或者说也没有因此对他的所作所为加强监督。
笔者并不否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严肃性和严重性,但这种处分具体到违纪官员的身上,是不是恰如其分、对症下药,就要看“愈后”的结果了。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被处分的违纪官员依然故我,连续踩雷触电、自我毁灭,但是,只要在健全的制度监督下,就算一个本来清白的官员,也不是得以为所欲为的,更何况是一个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带“病”官员。
从来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石力,不仅是不思悔改、旧“病”复发,而且变本加厉、恣意妄为。除了数十次违规接受管理对象安排的宴请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协调拆迁补偿、支付工程款、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贵重礼品,甚至利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职权,采取非法手段对被其所“疑似”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唆使涉案人到纪检机关缠访、闹访。
这不得不让人疑惑,石力即使不是“戴罪之身”也是带“病”之身,何以如此肆无忌惮?是对他的处分太轻了,还是亡羊没有补牢?从石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能如此恣意妄为来看,这种处分根本没有触及他的灵魂,也没有制约他的违法乱纪行为。其中,其本人的不思悔改有之,处分本身的流于形式可能也有关系。
因此,违纪官员的旧“病”复发,除了其本身的不思悔改,在制度的落实和配套还存在明显漏洞。加上不良官场生态下的官官相卫,上级部门的“山高皇帝远”,往往使得某些对违纪官员的纪律或行政处分,变成应对舆论压力和向上级部门交差的“危机公关”。不然的话,一个刚被处分的违纪官员,仅时隔一个月,竟能够更严重地违法乱纪,确实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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