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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体得了病,有时需要猛药去疴;有时需要持续用药,以防止旧病复发,在这个过程中,对病人的监护不可缺失。
天津一副局级干部石某,曾因公款大吃大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中纪委通报曝光。但此后旧“病”复发,终被“双开”。
石某为何旧“病”复发?这其实折射出两个问题。一是石某第一次发“病”,是否用了“猛药”?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处分类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由此可见,警告不算“猛药”,加上“严重”似乎也改变不了“药性”。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曾认为,针对省部级以上官员的违纪行为,对于犯小错者,通常以警告、记过处分。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不少官员有侥幸心理,觉得只要不违法,搞些‘小动作’,比如收点红包礼金,利用职权打个招呼、牟点私利,不会带来太严重的后果”。
量刑需要标准,或许当初对石某的处分,正是基于其违纪行为。本着治病救人的初衷,这样的决定无可厚非。然而反腐败更需要惩前毖后,因此就要用“猛药”直击违纪官员的“痛点”。
第二个问题:石某再发“病”之前,监管是否到位?
天津市纪委的通报显示,石某第一次被处分后,以多种方式表示“知错认错、痛改前非”,但仅时隔一个月,便旧“病”复发。这般不思悔改、恣意妄为,终究还是思想顽疾并未根除。一边表示如何悔过,一边谋划怎样贪腐;明着中规中矩,暗里违法乱纪。拥有“双面人生”的腐败分子已然不足为奇。
对官员用“药”后,还得加强监管,如此方能巩固疗效。比如不定期巡查,通过最大范围的调查取证,包括群众的检举揭发等,掌握“病人”的活动。通报指出,石某旧“病”复发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不断举报。畅通公众举报渠道,无疑于反腐有利,但在及时响应举报、提高举报的有效性等方面,还需要继续加强。
再比如切实发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作用。目前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鉴于反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可以适当缩短报告周期,或许能更及时发现问题。
新闻报道中用“踩雷触电”形容石某的违纪违法行为。的确,防止官员旧“病”复发,就是在为其生命安全考虑,更是为保护人民的利益,筑牢坚实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