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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 泉:修复社会关系,司法的能与不能
//www.workercn.cn2015-07-23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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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修复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有些情况下司法能做到,有些情况下司法难以做到。在这能与不能之间,我们应该看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善意

  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经过二审,已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最近媒体曝光了被告人林森浩写给父亲林尊耀和律师斯伟江的两封亲笔信,在信中他承认了自己投毒的事实,他说,“现在有部分人认为我应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有句话:事实胜于雄辩。在事实面前,巧舌如簧只能是信口雌黄。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我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我的那部分责任”。

  看到这一段话,相信人们会对林森浩有一个新的认识。之前很多人对林森浩及其家人表达了愤慨之情,甚至对其攻击和谩骂。为什么会这样?这里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因为林森浩的家人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始终不承认投毒的事实。在事实面前,这种态度让死者的家属和社会舆论很难接受。一个人犯罪虽然可怕,但比这更可怕的是不承认犯罪,这就失去了与他人及社会和解的基础。

  司法首先具有惩罚的功能,以惩罚来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司法还有一种重要的功能却常常被人忽视,那就是修复由犯罪行为所破坏掉的社会关系。我们知道每一次罪恶都是对一种社会关系的破坏,比如林森浩的行为就是破坏了同学、室友这样一种亲密的社会关系,伤害了人与人之间起码的信任。要想修复这种关系必须让人们重新看到人性中的善意与美好,从而坚定对人性的信心。而真诚的忏悔和认罪就是这种善意的体现,只有忏悔和认罪才有可能得到受害人家属的原谅,罔顾事实、据不认罪的态度只能是给受害人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有刑事和解制度,就是通过被告人真诚的道歉、悔过以及经济补偿,来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我们经常看到的法庭上以道歉为主要内容的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毕竟对人的心理来讲,惩罚可以实现复仇的愿望,却不能达到平息仇恨的效果,化解仇恨只能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与互动。

  当然,道歉也好,经济补偿也罢,都是一些表面的形式,很难说能够直达人心,但这也是目前司法能做到的最大限度了。必须承认,让司法承担起修复社会关系的功能,这种要求过高。我们看到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向受害人家属表达歉意,也无法得到原谅。人内心的伤痛是不可能一次性被抚平的,必须要有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很多人因为畏难而放弃了,实际上也就是放弃了对自我的心灵救赎。林森浩的认罪走出了心灵救赎的第一步,但可能与我们期待的谅解与修复还有很大的距离。

  而还有一种司法修复也许更难。这两天,错案受害人赵作海再一次回到了公众的视野中,这次他依然是悲剧的主角。65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在几年中消耗殆尽,等待他的可能是老无所依的残酷现实。

  不仅一次犯罪会破坏原有的社会关系,一场冤狱也同样会毁掉原有的社会关系。有人说给赵作海的国家赔偿金太少了,但客观地说,以赵作海现在的社会生存能力,再给他65万元也难保证他的生活境况会有根本的改变。所以,对错案的受害人来讲,修复原有的社会关系,恢复他的社会竞争能力要比高额的国家赔偿更重要,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比前一种修复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两年司法机关强力纠错,很多错案得到了纠正,受害人也得到了高额的国家赔偿,但是不能说赔偿了就完了,之后的问题同样重要。“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像赵作海这样社会竞争能力弱的人,司法机关应该给他们更多经济之外的精神帮助,让他们重新回到原有的社会生态中去,成为一个能正常生活的人。

  司法修复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有些情况下司法能做到,有些情况下司法难以做到。在这能与不能之间,我们应该看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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