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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记者采访发现,李玉新、安逸之、张保华等三名河南汝南官员,为孙建群承揽工程所获得的195万元工程利润,安逸之、张保华、孙建群各分50万元,李玉新45万元。今年5月,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安、张两人被检方提起公诉并获刑。但在公诉书中,李玉新、孙建群却被注明“另案处理”,李玉新甚至在“正常工作”。(7月26日《法制晚报》)
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另案处理”?依据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存在“系未成年人”、“在逃,无法到案的”等情形时,才可适用“另案处理”。根据《意见》精神,李玉新、安逸之、张保华等三名河南汝南官员均不适用于“另案处理”。很显然对于李玉新等三名河南汝南官员作“另案处理”是处而不理。
而像这样乱用“另案处理”的案例也绝非孤案。之前媒体报道的“安徽池州雇凶者‘另案处理’六年无下文”;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也曾以“另案处理”名义潜逃香港。而对于李玉新等官员“另案处理”不仅没有处理,李玉新反而还在“正常上班”。这样的“处而不理”不得不让人反思。
首先,曲解了“另案处理”的本意。“另案处理”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合理、有效办法。另案处理就是不和这件案子一起处理,另外立案进行处理,是对有立功表现、是对未成年人等情况下进行法律上从轻的处理。体现的是法律的“人性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存在“系未成年人”、“在逃,无法到案的”等情形时,才可适用“另案处理”。
其次,“另案处理”不是不处理。从上述案子可以看出很多“另案处理”最终成为不了了之,成为没有下文的处理。一些“另案处理”不仅不知道是如何处理的,而且还成为了“不处理”。这哪里是“另案处理”,分明就是“法外开恩”,是在纵容腐败犯罪。
不排除一些公检法官员以权谋私,将党纪国法当做个人交易工具,将腐败犯罪分子的罪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可以将乱用、滥用“另案处理”的责任人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论处;同时,将“另案处理”的案子开诚布公,接受民众监督,公开“另案处理”的下文,给民众一个清清楚楚的处理结果。
文/长安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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