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失去人身自由近十个月后,原广东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纪委书记郑绍鑫在法庭上为自己申辩:他只是定位,没有窃听。7月21日,汕头市濠江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郑绍鑫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和受贿案。根据指控,郑绍鑫曾将通常用来防止私家车被窃的GPS定位设备,私自装到了潮阳区区委书记陈新造的超标套牌车上,以锁定后者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情况,尾随拍照并上网举报。结果,书记没被告倒,郑绍鑫自己栽进去了。(7月24日《现代快报》)
在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公民的法制素养空前提高,值得欣慰。面对上述案例,我们有必要追问:纪委书记装GPS跟踪区委书记算哪门子监督?
众所周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日益深入,人民群众监督意识普遍提高,这是社会的进步。民主监督指人民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各级代表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以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分为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其他党派的党际监督,人民代表的监督,人民舆论的监督和人民个体的监督等,是人民民主的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我国公民的合法的民主监督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具体说来,民主监督的途径主要包括——信访举报制度: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建议。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舆论监督制度: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其他方式:主要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那么,纪委书记装GPS跟踪区委书记应该属于算哪种类型的监督方式呢?根据目前事态的进展来看,明显有违法的嫌疑。
2014年3月,郑绍鑫通过朋友找到李宾云,拿到了一套GPS定位设备,将设备装到了陈新造的3.6L排量白色丰田汉兰达汽车下。此后,他登录网站,就可以查阅到这辆车的大概位置和行驶轨迹。每当发现车辆停到了高档消费场所附近,就驾车去那里盯梢。看到陈新造出来了,就用手机开始拍照录像。这样的盯梢大概持续了近一个月,成功了四次。2014年4月下旬,郑绍鑫觉得自己手上的证据够多了,就交待周厚武和李宾云去将GPS定位设备取了回来。对于公民个人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到底该如何认定?其实关键就是要看其是否侵犯了其他公民的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以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法院会认定吗?答案不言自明。
当年5月初,郑绍鑫整理了陈新造4月19日在“陶轩酒家”用餐后出来的录像视频,将上述内容发布到了互联网上。举报内容上网后,陈新造精神压力很大,老紧绷着脸,话也不多……饭也吃不下,晚上睡不着,血压突然升高,工作中总担心被监听。由此可见,当公民个人正常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其危害是很明显的。
公民个人不能取代侦查机关去破案。因此,公民个人的所谓“侦破手段”都涉嫌侵犯其他公民人身权利。2014年9月30日,郑绍鑫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绍鑫被正式立案的罪名是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是非自有公论。2014年9月28日,包括潮阳区法院院长、副检察长、人大副主任、副区长在内的该区23名党政官员来到潮阳宾馆,接受警方的询问,为书记作证。一是赞扬陈新造是个好书记,工作兢兢业业,积极招商引资,反而被人定位、偷拍、传到网上,给他的身心健康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二是陈新造被定位事情发生后,当地机关议论纷纷,人心惶惶,人人自危,觉得书记的隐私都保障不了,更别说他们了,士气低落,没有干劲,很多工作涉及秘密,担心泄密。三是出于对当地的投资环境和政府公信力的担心,很多原本落地该区的投资项目,也因为这一事件搁浅。一些公司也出具了说明,称项目的搁置和陈新造被偷拍有关。由此可见,纪委书记装GPS跟踪区委书记事件的不良影响已经在发酵,尽快消除此事的不良影响是当务之急!在全面建成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提高公民学法、用法、守法、护法,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