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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邹园林长得一点都不像黑老大”,但长达33页的起诉书指控称,邹园林团伙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邹园林案发后,有关部门和社会舆论都有一个疑问:这样的人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在2011年当选陕西安康汉滨区第十七届人大代表之前,邹园林有过5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记录。(《华商报》7月28日)
公众质疑的是,一个屡被劳教的80后人大代表何以沦为“黑老大”,当初为什么还能当选人大代表?邹当选代表前,当地人大已了解其曾被劳教的情况,给他所在乡镇去函,希望给选民做工作,让邹退选。但因为邹给村里赞助过一笔修桥的资金,“群众基础好”,于是最终当选。这种变相贿选背后,折射的是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模糊,以及选民行使选举权的随意性。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拥有一定话语权、投票权,必须具有相当的先进性与代表性。
但现实中,极少数人把代表身份只当成一种荣誉,把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当成为自身谋利的途径,把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豁免权当成“挡箭牌”“护身符”。正是在这种错误观念指引下,有些人为了能混进代表队伍而不惜代价、不择手段。
邹园林当初何以当选人大代表,我们不得而知,但如他这般多次被劳教却能当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被选举权是一国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所以我国代表法规定,只要年满18岁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享有被选举权。但有被选举权并不意味着就都能当选代表,足以胜任代表职务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所以推选、酝酿代表候选人的过程也是确保代表入口关的重要环节。
推选代表候选人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推选上来后,还要经过选举委员会了解、核实。但即使程序再严、再多,如果标准不清晰,操作性就会被大打折扣。目前,全国各地关于代表候选人资格的操作标准并不统一,但至少有一条基本原则是一样的:能够胜任代表职务,即能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勤勉尽责。这是代表法对当选代表的要求,也应该成为代表候选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这些标准,还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进一步细化。比如,何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只要因为故意行为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就不在此列;还是按照发展的观点,规定因故意行为被判刑或行政处罚后多少年之内没有再犯的,就符合条件?这需要有关部门充分进行论证,既要确保公民被选举权不被剥夺,又要确保被选上的人员能完全胜任其代表职务。
在我国公民政治权利意识逐步提升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何把好代表入口关也越来越关键。尤其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选过程中,预先设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标准,让选民在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能情形地知道对方能不能胜任其代表职务,可以避免那些不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只代表个人利益的人混入代表队伍,唯有如此才能提高代表综合素质和公信力,减少对人大工作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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