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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广东高院在梅州监狱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了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7月29日《信息时报》)
“服刑才44个月,就获得嘉奖35次,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如果照这样的表现下去,估计,黄少雄很可能可以获得再次减刑,连20年的牢都不用坐。
事实上,官员坐牢获得减刑甚至多次减刑的机会要比普通犯人大很多,有媒体调查显示,官员坐牢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而官员获刑后之所以容易获取减刑机会,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的关系网,深厚的人脉。这种关系网与人脉,在需要时,可以把一个个服刑官员打造成“作家”、“发明家”、“重病患者”……黄少雄凭几篇获得监狱报刊登的文章,就获得多次立功嘉奖,并由此申请减刑,这样的立功减刑,是不是也太轻松了?
监狱设立减刑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刑罚过剩,稳定管理秩序,促进犯罪自新,节约司法资源。但减刑的这种积极作用,必须建立在程序审查严格,慎之又慎的基础上。在减刑上,慎之又慎的原则是为了避免滥用减刑,滥用减刑的后果,无异于是在鼓励犯罪。
在一些地方,腐败之所以愈演越烈,一方面,固然有制度缺失,监督乏力的问题;但另一方面,惩罚得不到真正执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如果贪官判刑后,不是立功减刑,就是保外就医,所谓的刑罚,又如何能起到以敬效尤的作用?当一个个服刑贪官获得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机会,这无疑会壮了还没有被抓住的贪官们的胆子,在他们看来,万一被抓住了,还可以减刑,还可以保外就医,腐败这种高收益、低风险的“买卖”也太值得了。
因此,有关方面必须严格规范服刑官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对不符合条件假释保外就医要从新收监,对达不到减刑条件的,要坚决予以驳回,同时,还要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切实防止司法腐败,避免一些监狱在减刑上弄虚作假。总之,只有有效堵住惩罚执行上的漏洞,让贪官必须承担腐败的全部刑罚后果,抓住判刑才能产生足够大的威慑力,让想贪的官员有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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