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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交管部门的辅警向外爆料称,其所在单位下达罚款任务。针对此说法,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回复称,实为按照上级要求的量化考核。(8月14日《华商报》)
事实上,罚款指标并不是鲜事物,比如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了《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湖北公安县发红头文件向下摊派卷烟销售指标;郑州市卫生部门被媒体爆出向各社区下发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指标;在西安,网上曝光一张《交警雁塔大队第四季度11月份专项整治月量化任务分解表》照片,内容显示交警雁塔大队各中队对11月份针对两三轮车、酒驾醉驾、渣土车、走禁线以及违停的量化任务……一些任务都曾经或正在通过指标的形式,层层下发到基层、个人,直接与基层工作人员的考核绩效、工资奖金挂钩。
诚然,相关部门也曾多次就罚款指标问题下发通知,要求“坚决杜绝”。比如早在2011年,公安部近日就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规定,对现行考评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禁止将“罚没款数额”、“发案数”、“破案率”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这些事例,是违反相关法规的,并经媒体曝光后已被叫停,但为什么一些“罚款指标”,还是层出不穷?
按道理,罚款所得不应与执法机关的收入有半毛钱关系。尽管这些年我国一直在推进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但是基层仍存在很多走样的情况:有些执法机关将罚款截留,用来弥补办公经费不足,或者充实“小金库”;有些地方财政部门也参与其中,直接将执法机关上缴的罚款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或者是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对上缴罚款多的单位予以“照顾”,以激励他们多罚多缴。正是在这种不合理制度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完成罚款指标,继而得到上级更多的拨款,所以就有了拼命完成“罚款指标”年终突击性总动员的怪诞。
由此可见,罚款本意是作为严肃法纪的一种辅助手段,但多年来,“罚款指标”在执法部门明滋暗长,公众虽“敢怒”却“不敢言”,根本原因就在于却变成了一些执法部门“创收”的工具。比如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其相关经费仍然需要罚款返还来支撑,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与罚款额挂钩,而协助执法人员的工资收入更是严重依赖罚款,这也驱使执法人员和单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首要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
因此,治理罚款指标乱象,政府应担起主要责任,应同时规范罚款的主体、类型、过程和用途,四管齐下。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在法律上严格界定处罚权的主体,不能说谁都可以出台一个制度,然后坐地罚款;要规范罚款的类型和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适宜用罚款,哪些情况下严禁罚款。另一方面,要规范罚款过程,罚款者本身是不是执法人员、其罚款依据是什么、有无对不当罚款行为的投诉机制、罚款是通过现金还是公共账户缴纳等问题,都需在执法过程中予以明确,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罚款的取向和用途要公开透明,很多罚款罚的时候轰轰烈烈,而罚款去向和用途老百姓却一概不知,这必然影响政府公信力。
治理乱象,政府除了要约束、规范好自身行为外,还要规范好社会上政府外的罚款行为。另外,要让“罚款指标”彻底销声匿迹,不仅要对相关人员“动真格”打板子,该免职的就要免职,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不能用“通报批评”来“挠痒”了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切断依赖于“罚款经济”诸多利益链,禁绝超收奖励和罚款分成体制,防止权力的异化。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执法人员不再为“创收”而执法,老百姓的权益也才能得到执法者更好的尊重。